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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績效獎金分配方式與發給規定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係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
  經營績效獎金核發要點第五點辦理。

二、績效獎金在年度財務有超額賸餘前提下,於審定之年度賸餘中,按比率提
  撥計發全體員工,發放原則及評核標準應結合醫院營運績效及員工貢獻程
  度之精神。

三、臺北、臺中、高雄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各榮總)之超額賸餘應先填補以
  前年度短絀,並以該年度經營績效獎金之專勤醫師費提成比率與當年度法
  定預算賸餘為最高限額,按累進比率方式提撥計算。其累進比率由本會訂
  定。

四、績效獎金區分為營運發展類及營運績優類:
  (一)績效獎金之百分之九十為營運發展類,作為培育人才、研究、教學
     訓練發展及提升營運管理之專用:
     1、就醫院長期發展需要選派人員出國接受一個月以上之訓練進
       修、舉辦國際學術相關活動、研究及營運管理專案等項目:
       (1)進修研究:赴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學校攻讀與業務或本院
          重點發展之研究方向及經營管理有關之博士學位或博士
          後研究。
       (2)訓練實習:赴國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
          業務有關之研究、實習,或經營管理專業訓練課程。
       (3)舉辦國際學術會議及邀請國外專家蒞院指導或演講。
       (4)創新或整合性研究。
       (5)提昇醫療品質、病人安全及行政管理專案。
       (6)符合永續發展之其他專案。
     2、各專案應提具完整計畫與預期成果,具體說明目的、詳細經費
       需求、活動內容及預期效益分析等,經各榮民總醫院績效評估
       管理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3、選派培育人員學成回國後,應提出擴大學習及應用方案,將進
       修訓練習得內容傳授院內其他人員,並應用於業務推展,相關
       管考規定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績效獎金之百分之十為營運績優類,經各榮總績效評估管理會審核
     通過,由院長發給當年度優良單位或個人:
     1、績優團體獎:
       (1)主動配合政策創新制度,並因減低用人成本,而大幅提
          升單位績效與服務品質,爲醫院創造重大實質效益之績
          優單位或團隊。
       (2)積極主動拓展醫學研發、創新技術、教學革新或產官學
          合作研發工作,並獲得重大突破,因此使醫院獲得實質
          效益之單位或團隊。
       (3)積極革新醫務管理,營運績效、預算管控工作,致使醫
          院營運管理及績效盈餘,獲得重大實質效益之績優單位
          或團隊。
       (4)迅速完成重大工程、採購、安全維護等任務,並因此大
          幅節省公帑及工時之單位或團隊。
       (5)掌握先機,迅速弭平突發危機,並能有效防止災害擴
          大,並因此使醫院減少重大損失之單位或團隊。
     2、績優管理獎:
       (1)主動積極創新業務發展,並獲重大突破,以致大幅提升
          單位績效及醫療服務品質之績優單位主管。
       (2)積極推動醫療、研究、教學、醫護及行政等管理任務,
          並主動革新制度突破瓶頸,且因此使醫院獲得實質效益
          之績優單位主管。
       (3)主動掌握先機,迅速完成危機處理,並因此有效防止突
          發災害擴大,致使醫院減少重大損失之績優單位人員。
       (4)因兼任臨時任務編組或委員會之召集人或執行秘書職,
          積極督導所轄重大工程或計畫,並獲具體績效之績優單
          位主管(含首長及副首長)。
五、績效獎金得依需求控留及循環運用,不受年度限制,並應納入各榮總會計
  管理。

六、績效獎金之分配由各榮總訂定評核標準,並成立績效評估管理會管理及審
  核。

七、績效評估管理會審核績效獎金分配及標準時,委員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第十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等相關規定,自行迴
  避或由各榮總命其迴避。各榮總院長績效獎金報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