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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網路使用行為規範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維護本會及所屬機構
        網路安全及秩序,避免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構,本會網路管理單位為統計資訊
        處。各所屬機構得依據單位特性,並參照本規範另訂網路使用行為
        規範。

三、因公務需要使用本會網路服務者(以下稱使用人),應填寫「使用網
        路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循行政程序核准後,由網路管理單位開
        放;會外人員則由業務單位代為申請開放。


四、使用人如因職務異動、調職或離職,須通知網路管理單位。

五、使用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設定開機及系統存取密碼,採英數字元混合,至少八碼,並定
      期更換。
(二)應遵循網路禮節。
(三)應定期更新電腦病毒碼及修補程式,並隨時注意網路管理單位公
      告事
   項。
(四)自行備份儲存於網路媒體之資料。
(五)機密性資料儲存於實體隔離之設備,嚴禁私自複製,作為非公務
      之使用。
(六)公眾無線網路傳輸時應使用加密協定。
(七)其他網路管理單位所公告之注意事項。

六、使用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散布惡意、不實或違反行政中立之言論。
(二)發送廣告郵件或浪費網路資源。
(三)散布電腦病毒或惡意程式。
(四)散布或蒐集猥褻影音圖文。
(五)利用網路侵害智慧財產權。
(六)盜用他人權限,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企圖損害或更改電
      腦系統、網路位址(IP)或其存放之電磁紀錄。
(七)由網路上下載或安裝非經授權之應用程式、資料庫或系統軟體。
(八)閱覽不當(如股票交易、線上遊戲、暴力、色情、賭博、駭客、
      惡意等)網站。
(九)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敏感性資料。但依法令
      使用本會核可之加密技術傳送者,不在此限。
(十)使用未經核准之網頁式電子郵件(Webmail) 。
(十一)透過網路進行與工作內容無關之串流媒體、MP3 、圖片、檔案
        等傳輸。
(十二)透過即時通訊軟體(IM)、點對點傳輸軟體(P2P) 、WebMail
        等傳輸及交換檔案。
(十三)其他不法或不當之行為。

七、未經網路管理單位同意,使用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本會設備架設網站。
(二)變更與外界連線方式。
(三)卸載防毒軟體等相關安全措施。
(四)攜帶電腦設備與本會網路連接。


八、使用人使用電子郵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刪除來路不明的電子郵件。
(二)設定不自動下載郵件圖檔模式。
(三)不隨意開啟郵件中連結之網址、按鈕、附件、超連結或檔案。

九、
使用人年度內各項網路行為(含行政機關所辦之演練)違反本規範,
    經查明屬實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造成資安事件:
   1.二次以下:
    (1)通知所屬主官(管),予以口頭警告。
    (2)接受資訊安全教育訓練、視情節限縮各項網路服務之權利。
    (3)對其隸屬單位於年度團體績效考評時酌予減分。
   2.三次以上:
    (1)除為前目之處理外,並視狀況將行為人及行為提報本會相關資
       安會報。
    (2)依情節輕重,施以申誡以上懲處。
 (二)造成資安事件:
   1.通知所屬主官(管)。
   2.接受資訊安全教育訓練、並視情節限縮各項網路服務之權利。
   3.對其隸屬單位於年度團體績效考評時酌予減分。
   4.將行為人及行為提報本會相關資安會報。
   5.依情節輕重,施以申誡以上懲處,涉刑責者移相關機關處理。
    前項資安事件依國家資通安全應變作業綱要資訊安全事件影響等級判
    斷標準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