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使安養機構實際從事榮民安養、養護工作之輔導員兼任堂長,全心
全意照顧榮民生活起居作息及落實堂長輪調制度,以有效提昇服務品
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對象:本會安養機構兼任堂長之輔導員。另一百零一年組織改造
後,依新編榮家組織規程之堂長適用人員為準,並依下列資格優先順
序任用:
(一)基本資格:現職薦任第七職等以上人員及最近一年內未受申誡二次
以上處分者。
(二)優先順序:
1、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
2、高等考試(含特種)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者。
3、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者。
4、符合一般行政職組人員。
三、堂長任期:一任三年,自兼任堂長當月之日起算,期滿就單位內部實
施職期輪調;如因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延任,
惟延任僅限一次。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輔導室(社工組)主管確依堂長平時工作成效,依據「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日考核要點」填寫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表,
每年定期於四月及八月陳首長核閱,並登錄個人人事資料備查;另
養護堂堂長責由保健組組長,按上列規定執行養護照顧方面之考核
,其考核紀錄於年終時送輔導室(社工組)主管參考。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者,除依規定議處外,立即免兼堂長職務
:
1、凡涉及侵占榮民財務或遺產,經查屬實者,追究行政責任,並依法
究辦。
2、與榮民有不當金錢、財物往來(如:借貸、賭博、餐飲等)行為及
與所屬員工間,發生品德不端、操守不良事件(如:男女不正常事
件、財務糾紛、乖戾行為等),經查屬實者,二年內不得兼任堂長
乙職,如係情節重大者,單位應即以「人地不宜」,適時報會檢討
調整。
3、任職期間因個人督導不實或所屬照服員照顧不週,致使榮民意外亡
故,受申誡二次(含)以上行政處分者,一年內不得兼任堂長。
(三)經查證屬實於年度內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適時調整堂長職務:
1、因督導不實、照顧不週,致發生榮民意外事件(含受傷),達二次
(含)以上者。
2、因服務態度不佳、言語粗暴、行為不正,經查證屬實二次(含)以
上者。
3、兼任堂長職務,領導統御及協調能力欠佳,無法推動堂隊服務工作
及行政事務者,迭經榮民、員工反映,且有具體事實者。
4、本會督考及機構內部評比,個人承辦業務項目成效不彰者。
5、無法確實掌握及處理堂隊事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如受編制限制,無法調整(或免兼)堂長職務,得報會檢討與其他
安養(服務)機構輔導員互調。
四、堂長於年度內辦理專案工作、引進社會資源、主動辦理榮民團體活動
及有效防範榮民自裁或防騙成功等,有具體事證者,除登註公務人員
平時成績考核表外,另由單位專案簽獎,並列為升遷重要考評要項。
五、各機構堂長調整,請依會頒「人事業務權責劃分表」,依權責逕行核
處,並函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