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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堂長輪調實施規定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為使安養機構實際從事榮民安養、養護工作之輔導員兼任堂長,全心
  全意照顧榮民生活起居作息及落實堂長輪調制度,以有效提昇服務品
  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對象:本會安養機構兼任堂長之輔導員。另一百零一年組織改造
  後,依新編榮家組織規程之堂長適用人員為準,並依下列資格優先順
  序任用:
(一)基本資格:現職薦任第七職等以上人員及最近一年內未受申誡二次
   以上處分者。
(二)優先順序:
 1、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
 2、高等考試(含特種)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者。
 3、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者。
 4、符合一般行政職組人員。

三、堂長任期:一任三年,自兼任堂長當月之日起算,期滿就單位內部實
  施職期輪調;如因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延任,
  惟延任僅限一次。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輔導室(社工組)主管確依堂長平時工作成效,依據「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日考核要點」填寫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表,
   每年定期於四月及八月陳首長核閱,並登錄個人人事資料備查;另
   養護堂堂長責由保健組組長,按上列規定執行養護照顧方面之考核
   ,其考核紀錄於年終時送輔導室(社工組)主管參考。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者,除依規定議處外,立即免兼堂長職務
   :
 1、凡涉及侵占榮民財務或遺產,經查屬實者,追究行政責任,並依法
   究辦。
 2、與榮民有不當金錢、財物往來(如:借貸、賭博、餐飲等)行為及
   
與所屬員工間,發生品德不端、操守不良事件(如:男女不正常事
   件、財務糾紛、乖戾行為等),經查屬實者,二年內不得兼任堂長
   乙職,如係情節重大者,單位應即以「人地不宜」,適時報會檢討
   調整。
 3、任職期間因個人督導不實或所屬照服員照顧不週,致使榮民意外亡
   故,受申誡二次(含)以上行政處分者,一年內不得兼任堂長。
(三)經查證屬實於年度內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適時調整堂長職務:
 1、因督導不實、照顧不週,致發生榮民意外事件(含受傷),達二次
   (含)以上者。
 2、因服務態度不佳、言語粗暴、行為不正,經查證屬實二次(含)以
   上者。
 3、兼任堂長職務,領導統御及協調能力欠佳,無法推動堂隊服務工作
   及行政事務者,迭經榮民、員工反映,且有具體事實者。
 4、本會督考及機構內部評比,個人承辦業務項目成效不彰者。
 5、無法確實掌握及處理堂隊事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如受編制限制,無法調整(或免兼)堂長職務,得報會檢討與其他
   安養(服務)機構輔導員互調。


四、堂長於年度內辦理專案工作、引進社會資源、主動辦理榮民團體活動
  及有效防範榮民自裁或防騙成功等,有具體事證者,除登註公務人員
  平時成績考核表外,另由單位專案簽獎,並列為升遷重要考評要項。

五、各機構堂長調整,請依會頒「人事業務權責劃分表」,依權責逕行核
  處,並函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