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退除役官兵
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並提供學雜費補助,以培
養其專業技能,促進順利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進修補助對象,為校級以下領有榮譽國民證之退除
役官兵。
加強輔助對象,係前項退除役官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持有地方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三、本作業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為教育部立案國內大專校院開設之下
列班別:
(一)各項推廣教育班。
(二)研究所推廣教育學分班。
(三)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四)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函授班。
四、申請金額及程序如下:
(一)合於第二點之補助對象,得依前點所定之班別申請補助,每年
度以二次為限,同一班別不得重覆申請。
(二)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每次申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未達
上限者,覈實補助。合於第二點第二項之加強輔助對象者,每
次申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萬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三)申請次數,以其結訓(學分)證明或校院出具之完成班別上課
時數證明,併繳費收據,作為核認依據。
(四)申請人應於完成進修,並取得相關證明之二個月內,檢附正式
繳費收據、榮民證影本、結訓(學分)證明或校院出具之完成
班別上課時數證明影本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各榮民服
務處(以下稱榮服處)申請補助。加強輔助對象之申請補助者
及第五點第四款須提出就業需求佐證資料者,並應檢附符合補
助資格之相關資料。
(五)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者,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
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以核發。
五、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
(一) 本會(含所屬機構)職員工。
(二) 現為本會輔導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本會就學補助及獎勵人員。
(三) 申請補助之班別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進修費用之補
助或減免者。
(四) 進修班別如畜獸花鳥研習班、瑜珈提斯韻律舞班、電眼美人妝
、中國傳統養生學、爵士有氧、肚皮舞班、塑身班、太極導引
、靜思茶道班、疾病自然療法等,屬自我養生休閒娛樂或終生
學習性質者。
(五) 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補助,本會受理機構不予補助,
已補助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第四款班別能提出就業需求佐證資料者,得予補助。
六、經費: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費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