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考評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各級榮
院年度經營效果,促進業務發展,提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各級榮院首長、副首長。
三、考評項目:
(一)經營績效:
1、附加價值生產力。
2、營運自足率。
(二)政策配合
(三)行政管理效能與醫療服務品質:
1、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年度工作績效考評結果)。
2、提升服務滿意度。
(四)特別加分事項。
四、評分標準如下(評分標準表如附表):
(一)經營績效(配分50分):
以「附加價值生產力」與「營運自足率」二項為計分標準。
1、「附加價值生產力」指當年「本期損益+用人費用(含契僱)」÷「用人費用(含契僱)」,配分計25分。
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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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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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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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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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以上,未達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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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00以上,未達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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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0.95以上,未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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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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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以上,未達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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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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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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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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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運自足率」指當年「(業務收入-公務補助+業務外收入)÷(業務支出-獎勵金-不開業獎金+業務外支出)」,配分計25分。
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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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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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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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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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以上,未達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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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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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未達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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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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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以上,未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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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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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以上,未達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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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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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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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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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配合(配分20分):
各院首長、副首長得檢具相關資料及報告書,由本會依權責就其落實、執行本會政策,及對本會貢獻度等給分。
(三)醫療服務品質(配分30分):
1、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本項成績以各院「年度工作績效考評」結果評定之,配分計15分。
考評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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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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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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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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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以上,未達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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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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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以上,未達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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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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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以上,未達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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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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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以上,未達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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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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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以上,未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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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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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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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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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升服務滿意度,本項成績以該年度本會每季「電話接聽禮貌測試」成效統計平均結果評定之,配分計15分。
滿意度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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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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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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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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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以上,未達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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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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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以上,未達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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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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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以上,未達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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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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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以上,未達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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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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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以上,未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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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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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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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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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別加分事項:
負責兼任(整合)蘇澳、灣橋、鳳林及臺東榮院等四所經營艱困榮院之榮(總)院首長,每兼管(整合)一所榮院特別加分2分;副首長因整合任務代理首長,實際督導院務推動,酌加1至1.5分。
五、考評總分計算方式:
各級榮院首長、副首長考評分數依「經營績效」、「政策配
合」、「醫療服務品質」及「特別加分事項」四大項實際評分計
得。
六、考評總分:以100分為滿分,區分以下級距:
(一)90分以上
(二)80分以上
(三)70分以上
(四)未滿70分
七、考評分數之運用:
(一)考評總分列為各級榮院正、副首長之考核分數,並為考績、職務連任、延任及調任之重要依據,自上任滿一年後,由本會定期(每年12月15日前)實施考評。
(二)上任後滿一年,經年度考核評定考績:
1、90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調升、連任、延任。
2、80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連任、延任。
3、70分以上者:未達任期者,續予觀察,屆滿任期者,依任期期間平均分數績等,檢討續任或不續任。
4、未滿70分者:依任期期間平均分數,檢討調整職務或不續任。
八、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附加價值生產力」與「營運自足率」,係
依據各院醫療作業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書,由本會醫療基金會計組及
業務組核(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