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增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會屬服
務、安養、醫療、工廠等機構業務推展,及時獲得相關專業、技術等
之規劃或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及會屬機構。
三、顧問類別及應具資格與工作內容:
(一)顧問類別及應具資格:
1.顧問:具備本會輔導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相關業務學養及
經驗之專家、學者。
2.技術顧問:具備本會及會屬各類型生產事業機構之經營及技術相
關業務專長之專家、學者。
3.醫事顧問:具備本會及會屬醫療機構之醫事管理、醫學、藥學及
醫療技術相關業務專長,並具有醫事人員相關證照之專家、學者
。
4.法律顧問:具備本會及會屬機構業務相關法務專長,並具有律師
資格者。
(二)工作內容:就本會輔導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相關業務提供專
業諮詢意見,協助本會達成階段性目標。
四、除本會組織條例及會屬機構組織規程內所規定之顧問員額外,如因業
務實際需要,得遴聘前點各類顧問(以下簡稱各類顧問),提供業務
之諮詢及建議。各類顧問均為兼任;人數以 1 人至 3 人為限;總
人數不得超過 74 人。
五、各類顧問任期 1 任 1 年,並定期檢討其適任性;除法律顧問續聘
不受次數限制,其餘顧問僅得續聘 2 任。但會屬機構確因業務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再予聘任之必要,應敘明具體事由報會核定,並以
1 為限。
六、各類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有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二)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
此限。
(四)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有精神疾病。
(五)旅居國外達 6 個月以上者。
七、各類顧問兼職酬勞:
(一)顧問、技術顧問及醫事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
(二)法律顧問依規定支給兼職費新臺幣 1 千 5 百元至 5 千元。
(三)顧問為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其支領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
以每月新臺幣 2 萬元為限,並應切結同意如超過時,繳回其溢領
之金額(切結書如附件)。
八、各類顧問對本會暨會屬事業機構諮詢之事項,非經同意不得對外發表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