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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忘我園區服務照顧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
會)與地方政府協議委託收容於本會附屬安養機構忘我園區之
受照顧者。

第 三 條
本標準之收費項目為服務費,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四 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
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