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 會)與地方政府協議委託收容於本會附屬安養機構忘我園區之 受照顧者。 第 三 條 本標準之收費項目為服務費,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四 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 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