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職務宿舍管理運
用與維護,特訂定本規定。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宿舍管理手冊
」之規定。
二、職務宿舍地點:
(一)松德路職務宿舍:台北市松德路一六八巷十二弄九、十一、十三、
十五號一至六樓。
(二)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一二三巷一弄一號。
三、申請條件:
(一)松德路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台北市、新北市之淡水、八里、新店、深坑、五股、蘆洲
、泰山、三重、新莊、板橋、樹林、土城、中和、永和及桃園縣桃
園市、中壢市以外地區會本部簡任職等以上及女性職員工(不含約
聘僱及契約人員)。
2.本人及配偶未於前目之地區購有房舍或獲配住宅者。
3.本人及配偶均未獲得政府住宅輔助或貸款。
(二)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台北市、新北市之淡水、八里、新店、深坑、五股、蘆洲
、泰山、三重、新莊、板橋、樹林、土城、中和、永和及桃園縣桃
園市、中壢市以外地區之會本部職員工(不含約聘僱及契約人員)。
2.本人及配偶未於前目之地區購有房舍或獲配住宅者。
3.本人及配偶均未獲得政府住宅輔助或貸款。但曾獲政府輔助或貸款
之住宅,坐落位置符合第一目規定地區以外,且申請人因公務需要
報經簽核者,不在此限。
四、分配方式:
(一)松德路多房間職務宿舍(十九戶):簡任職等以上人員,以一人分配一
戶為原則。
(二)松德路單房間職務宿舍(十五室):女性職員工,以一人分配一室為原
則。
(三)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三十五室):男性職員工,以一人分配一室
為原則。
五、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依申請登記先後順序辦理。
六、申請人應填具職務宿舍借用申請書 (附件一),並檢附全戶戶口名簿、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人事派令、申請人及配偶由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送行政管理處簽陳權責主管核定。
七、借用職務宿舍經核定後,由行政管理處填發職務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
二),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職務宿舍
借用契約(附件三)、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
事前簽報核准延期遷入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居住公有房舍,
應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
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
限。
八、松德路職務宿舍如不敷分配時,得暫時分配借住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
宿舍,俟有空位時再予優先調整。
九、職務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及本人或配偶於
台北市、新北市之淡水、八里、新店、深坑、五股、蘆洲、泰山、三
重、新莊、板橋、樹林、土城、中和、永和及桃園縣桃園市、中壢市
等地獲有房舍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二個月內遷出;受撤職、
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
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依本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辦理議處。
十、職務宿舍借用人辦理遷出手續時,得提供相當費用,請行政管理處協
助辦理未結清之水、電、瓦斯等費用。
十一、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由本會視經費狀況除統一提供之公有大型
家具、電器設備供借用者外,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人按供應
之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職務宿舍公有財物借用申請單(附件
四),送行政管理處登記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十二、一般管理規定:
(一)借用人對職務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行政管理
處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宿舍及設備情形,並對於宿舍家具每年盤查一
次。
(二)職務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每年除由管理單位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
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小額採購請購(修)單( 附件五 )送交
行政管理處核辦。修繕先後,依申請順序定之。
(三)借用人如自願付費修繕使用之職務宿舍設施設備,應向行政管理處
申請辦理。自願付費修繕之設施設備,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要
求本會補償。
(四)職務宿舍修繕費用年度預算應視實際需要,由行政管理處擬具次年
度宿舍修繕計畫,經核定後,據以核實編製年度職務宿舍修繕費預
算表。
(五)借用人之房租津貼,行政管理處應依規定按月扣繳公庫。
(六)借用人應按月繳交宿舍管理費。
(七)行政管理處每年二次以上派員實地訪查借用人居住事實查考作業。
如訪查結果及相關資料不足認定時,得視必要再辦訪查。
(八)行政管理處應組成職務宿舍檢核小組,每年定期實施宿舍檢核,適
時檢討改進。
十三、職務宿舍借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終止借用契約,並限期遷
離:
(一)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
(二)不符借用契約或職務宿舍公約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
(三)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致使宿舍倒塌、毀損而不堪居住。
(四)因公共設施開闢或本會發展需要。
(五)用途變更、廢止或宿舍經管機關變更。
(六)其他因政策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之情形。
十四、前點第一款所稱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係指下列情形: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
(二)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積未達四十五日。
(三)出國或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兩款之限制,惟於一年內居
住日數累積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
(四)經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未有前三款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
準之具體說明。
借用人因疾病、傷害,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住院治療證明者,
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必要,致未居住於
宿舍,提出佐證資料經行政管理處審認符合實際情形者,得不受前
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