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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妥善照顧榮民、榮眷及遺 
  眷之生活,辦理相關急難救助、三節慰問及特殊事故慰問工作,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榮民: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持有榮譽國民證之退
   除役官兵及現居住於臺灣地區經本會服務照顧系統登錄有案之義士
   (民)、榮胞。
(二)榮眷: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配偶、父母、
   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及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
   分證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外籍(含大陸)配偶。
(三)遺眷:指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亡故榮民之配偶、父母與未成年之子女,
   及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三、急難救助部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戶榮民、榮眷及
   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
   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2、罹患重病、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
   戶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
   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3、榮民死亡致無力殮葬,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4、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之榮民,酌情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為新
   臺幣一千元。
 5、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遺眷,持本人有效
   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新臺幣
   三萬元。
(二)核發權責:
 1、本會:
(1)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
(2)處長:未達新臺幣五千元。
 2、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授權榮服處依前款核發標準辦理。
(三)申請檢附文件:
 1、政府機關核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2、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檢附證明文件證明。
 3、診斷證明書及繳費收據。
 4、申請喪葬救助者,檢附死亡證明。
 5、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文件。
 6、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四、慰問部分:
(一)三節慰問:
 1、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榮民三節慰問金,至預
   算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
(1)第一類: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臺幣
   三千元。
(2)第二類:具身心障礙或罹患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重大傷病且持有
   證明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第三類: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
   臺幣一千元。
 2、「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含金馬自衛隊)未就養榮民,由榮
   服處核發三節慰問,春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端午節、中
   秋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因生活困苦經本會專案列管有案之人員,由本會業管單位視其生活狀
   況,簽奉權責長官核發三節慰問金,每節最高慰問金額為新臺幣二萬
   元。
 4、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遺眷三節慰問,至預算
   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每戶春節慰問新臺
   幣六千元,端、秋節各慰問新臺幣三千元:
(1)第一類:獨居(限未再婚)無子女奉養者,其社會保險月投保薪資或
   實際收入未達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2)第二類: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3)第三類:具身心障礙或罹患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重大傷病而持有證
   明,並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4)第四類: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二)喪葬慰問:
 1、服役十年以上而未就養且未領有軍公教等政府機關核發月退休俸 
   (金)之有眷榮民死亡,其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未
   申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喪葬補助費(慰問金)者,得自榮民亡故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榮服處申請一次性喪葬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2、檢附文件:
(1)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
(2)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3)未領取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核發喪葬補助費(慰問金)切結書。
(三)榮胞遺眷慰問:政府於中華民國四十四年自香港地區調景嶺接運來臺
   之作戰負傷國軍官兵(以下簡稱榮胞)及其配偶,經本會列冊有案
   者,榮胞亡故後,每月核發其配偶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特殊事故慰問:遭逢重大意外事件或特殊急難事故者,由本會首長或
   其授權之人發給慰問金,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榮服處並得依實
   際狀況濟送民生物資。

五、一般規定:
(一)辦理急難救助案件,應以救急不救窮之原則,並須適時適切,且要多
   方設法,妥為照顧。
(二)榮民、榮眷及遺眷向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除申請者檢附之相關證明
   文件足以佐證急難事實外,榮服處應派員訪問申請者,瞭解實情後,
   檢具訪查表,並依本要點辦理救助或慰問。
(三)榮服處應依年度分配經費內核發急難救助金,並不得超支,其核發之
   救助金,得先以單位暫付款墊支。
(四)榮民、榮眷及遺眷向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應於申請表及領據
   上簽章。榮服處將核准補助之申請單及領據用單據貼存單,加封底
   面,另填寫急難救助名冊,每月備文陳會結報。並應將急難救助及慰
   問日期、對象、種類、金額、事由,鍵入「服務照顧管理資訊系統/急
   難及慰助申請作業」電腦檔案備查,嚴予審核。
(五)榮服處受理救助申請時,應適時適切,並確實查驗申請證明文件,當
   證件完備,應立即發給救助金,服務人員並應注意服務態度,給予榮
   民良好印象。
(六)凡經反映或媒體報導,有榮民、榮眷及遺眷遭遇急難或災害時,榮服
   處應立即主動派員查明實況,依本要點規定妥適處理,並將處理情形
   報會。
(七)本會及所屬機構職員工,不得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確實遵守利益迴
   避原則。另榮服處辦理各項急難救助及慰問事宜,應確依規定辦理,
   如審核發覺有不合規定者,除追回已發救助或慰問金外,議處相關人
   員。
(八)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停止權益之榮民,不得申
   請急難救助及慰問。但停權期間之榮眷或停權期間亡故榮民之遺眷,
   得申請急難救助。
(九)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未就養榮民三節慰問,由榮服處參照發放
   每月外住就養榮民生活給與方式鍵入,避免重複發放,受慰問人名冊
   一律以通訊地為準,並以撥存至當事人金融機構帳戶為原則。
(十)榮服處應於三節慰問核發前召開審查會議,依受慰問人最近六個月內
   訪視紀錄,確認受慰問人資格及發放次序,其相關審查資料並應建冊
   列管。
(十一)急難救助或慰問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領。但有第三點第一款第一
   目至第三目及第四點第四款所定情形者,其困境於三個月內未能改
   善,得再為申請。
(十二)同一事由已依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相關規定獲得救助、補助或
   慰問之榮民、榮眷及遺眷,不得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
(十三)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申請急難救助及慰
   問,但同一事由已依國防部相關規定獲得救助、補助或慰問者,不予
   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