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各附屬機構外補甄選作業規定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並參酌本會機關特性與業務需要訂定。

二、目的: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程序甄選優秀新進,提升本會人力素質。

三、適用對象:本會暨各附屬機構屬於本會任免權責之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

四、甄選方式及總分配比:

(一)筆試:占百分之七十。

1.行政職類職務:問題分析與建議。(評分表如附件一)

2.技術職類職務:專業知能。

(二)口試:占百分之三十。(評分表如附件二)

(三)電腦文字輸入:實機操作文字輸入能力。(參考,不配分)

五、甄試時間:

(一)筆試:五十分鐘。

(二)口試:每一應考人十分鐘,必要時得增減之。

(三)電腦文字輸入:二十分鐘。

六、甄試題型及命題:

(一)筆試:依擬任職務工作需要,結合本會職員「敬業精神、溝通協調、團隊合作、研究創新」四項共同核心能力,由本會相關業管單位命題。(命題分工表如附件三)

1.問題分析與建議:申論題一題。

2.專業知能:視職務之職責程度及試題繁簡區分以下三種類型擇一施測:

(1)是非題、選擇題(配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

(2)是非題、選擇題、問答題(配分比重依序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二十)

(3)問答題(配分比重百分之一百)

3.專業知能如兼採實作方式施測,則筆試與實作各占該專業知能成績百分之五十。

4.「問題分析與建議」及「專業知能(問答題部分)」均以案例為題,供應試人員分析論述,俾同時測試其實務能力、專業知能及文筆。

(二)口試:依即席詢答及書面資料審閱方式,就應試者綜合能力(含專業能力、共同核心能力)、儀態、言辭、才識等項目進行評核。

(三)電腦文字輸入:由人事處個案簽擬。

七、評分及錄取標準:

(一)問題分析與建議部分,本會由出缺單位副主管、直屬科長及副主任委員指定之其他單位副主管一人為評分委員;附屬機構由機構副首長、幕僚長及出缺單位主管為評分委員,機構無幕僚長者,由機構首長指定其他單位主管一人擔任,採平均分數計分。

(二)專業知能部分,由出缺單位依據本會命題單位提供之標準答案評分。

(三)口試部分,本會由出缺單位之督導副主任委員主持,單位主管及直屬科長為口試委員;附屬機構由機構首長主持,副首長及出缺單位主管為口試委員,機構無副首長者,由機構首長另指定其他單位主管一人擔任,採平均分數計分。

(四)電腦文字輸入:列印應試人員實際輸入內容後,請渠等於文末簽名確認。錯字及標點符號不計,由甄試承辦人計算正確輸入字數,作為甄審參考。

(五)筆試或口試其中一科成績未達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筆試成績定其排序。

(六)筆試答題紙右上角應由應試人員簽名,試畢後,即由甄試承辦人彌封姓名,並於左上角編號後,送請評分委員評分。

八、各機構(單位)辦理外補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機構(單位)職務出缺,如擬以外補方式遴補,應檢附職缺公告(如附件四),詳載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含應檢附報名表如附件五)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函報本會或簽陳同意後,於網路公告三日以上。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候補名額及候補期間,應於職缺公告內載明。

(二)出缺機構(單位)至遲應於實施甄試前十日,將符合職缺公告所定資格條件之應試人員名冊,連同時間配當表等相關資料函報本會核辦甄試。符合資格人員未達二人者,得報經本會同意再行公告。

(三)筆試及電腦文字輸入試題,由人事處完成簽核程序密存,並於甄試前十分鐘傳真至甄試機構施測。遇有特殊狀況或實際需要,得由人事處派員親持試題至甄試機構監考。

(四)甄試成績評定後,出缺機構(單位)應依成績高低造列應試人員簡歷冊及成績冊(如附件六、七)並檢同有關資料,報送本會提請甄審委員會評審,人事處依審議結果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機構(單位)辦理外補甄選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九、安養機構保健組醫護人力外補甄試作業依本會「安養機構保健組醫護人力外補筆試甄試作業方式」辦理。

十、各醫療機構就其任免權責之職務,應依各相關專業法規並得參酌本作業規 
        定,訂定各該機構外補甄選作業規定陳報本會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