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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欣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壹、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勵榮民、榮
    眷秉持「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
    服務最榮、袍澤情深」的精神,有效運用熱心服務榮民、榮眷之人力
    資源,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以提昇生活品質及增進全民福祉。


貳、編組與職掌︰
一、指導單位︰
(一)本會第一處︰策訂「榮欣計畫」有關榮民、榮眷參與志願服務年度
      工作、任務指導、預算編列、經費分配、成效督考等之統籌規劃。
(二)指導小組:
      1.由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組成,處長、副處長、總幹事
        、甲種榮服處組長等為指導委員,處長任召集人,業務承辦人任
        執行秘書,負責輔導榮欣志工團隊推動志願服務工作,另可遴聘
        對志願服務著有貢獻熱心人士或社會賢達擔任顧問(以不超過五
        人為原則)。
      2.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以下簡稱
        自費安養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比照榮服處由相當職級人員組成
        之。
(三)每季召開榮欣志工服務聯席會報一次,由處長(主任)主持,(全
      體指導委員、顧問、各榮欣志工服務隊隊長以上幹部及督導出席)
      ,宣導政策目標、工作方針,審查年度計畫、預算、各單位工作報
      告、討論提案,研究創新服務項目與方法,整合、協調及開拓社會
      資源。
二、志工服務大隊︰各榮服處(榮家、自費安養中心)得依機構型態及需
    要輔導成立「榮欣志工服務大隊」(以下簡稱大隊);大隊採委員制
    ,由榮服處(榮家、自費安養中心)就榮欣志工中遴選具組織能力、
    領導才能、熱心公益者,九人至十五人擔任委員,組成委員會,大隊
    設於榮服處(榮家、自費安養中心),經選舉產生大隊長一人、副大
    隊長一至三人,並依工作需要設置下列各組︰
(一)組訓組︰負責志工召募訓練、組織編隊及資訊管理等事宜;置組長
      一人、幹事一人。
(二)輔導組︰負責志工工作計畫,任務分配、輔導考核及評鑑等事宜;
      置組長一人、幹事一人。
(三)行政組︰負責大隊部文書、庶務、會計及出納等事宜;置組長一人
      、幹事一人。
(四)各組人員由大隊長遴選適當志工擔任之。
(五)每月召開工作會議一次,由大隊長主持,(大隊、隊部全體幹部及
      志工代表出席),研討工作方針、釐訂服務內容、研訂工作說明書
      、檢討工作成效及工作計畫方案,辦理幹部與志工評鑑,研究興革
      方案。(召開榮欣志工服務聯席會報當月,工作會議合併舉行)。
(六)大隊依「榮欣志工服務大隊組織章程範例」,訂定組織章程,向所
      在地榮服處(榮家、自費安養中心)申請登記成立,經各榮服處(
      榮家、自費安養中心)審查通過後,檢附大隊幹部名冊及組織章程
      報會,再經本會複審通過,由本會核發立案證書。
三、志工服務隊︰
(一)二十人以上即可向所在地榮服處申請登記成立「榮欣志工服務隊」
      (以下簡稱隊)。隊之組織章程參考大隊組織章程訂定;置隊長一
      人、副隊長一人、幹事三人(分別負責組訓、輔導及行政事宜),
      另置督導一至二人,由隊長遴選資深績優志工擔任。並由督導帶領
      、指導,直接負責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各榮服處受理申請組隊案,
      經審查通過後,核發立案證書(附件二),另檢附隊員名冊及組織
      章程報會核備。榮家、自費安養中心得依機構型態及需要受理申請
      。
(二)志工隊每月最少要集會一次,檢討隊務、協調業務、反映問題、交
      換工作心得、研究創新作法。


參、實施方式與作法:
一、對象及條件︰
(一)以榮民、榮眷及社會人士十五歲以上七十歲以下為主。不符合條件
      之人數,不得超過各隊人數百分之五。
(二)志願運用餘暇參與服務工作,且具服務熱忱、身心健康足以擔任本
      要點各項服務工作者。
二、服務項目及內容︰
(一)照顧獨居年長榮民及榮民遺眷︰
      1.各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依各責任區輔導
        員、社區服務組長(員)平日服務訪查發覺,「特別需要照顧」
        單身獨居年長榮民及榮民遺眷人員,交由承辦人彙整名冊,提供
        「榮欣志工服務(大)隊」劃分責任區,按服務項目由榮欣志工
        依自行時間填註(早、中、晚),安排定時或不定時擔任各種服
        務照顧工作。
      2.有關家事協助、陪伴就醫、友善訪視、修繕服務、代辦服務、電
        話問安、儀容修整、餐飲服務、環境改善、危機處理、防騙宣導
        及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等各項工作規劃。
(二)協助本會加強榮民、榮眷服務工作:
      1.本會各安養、醫療機構社工、輔導單位,應主動將服務需求(不
        得逾本要點規定之服務項目),視實際狀況,函請鄰近榮服處(
        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協調榮欣志工提供服務。
        各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亦應主動向鄰近
        各安養、醫療機構社工、輔導單位,蒐集服務需求資訊。
      2.安養機構服務︰
     (1)成立志工隊者,對內住榮民實施關懷晤談、團康活動、儀容修
          整、環境改善、園藝服務、居室清掃、才藝競賽、藝文活動等
          服務,並責成輔導(社工)室與榮服處建立連絡窗口,辦理榮
          欣和榮家志工訓練及團體保險相關事宜。
     (2)未成立志工隊者,由榮欣志工依自行排定時間組隊,每週一次
          ,每次三至五人(次數及人數視需要增減),赴鄰近之本會或
          公私立安養單位或軍方單身退舍(含榮民宿舍),實施關懷晤
          談、團康活動、儀容修整、環境改善、園藝服務、居室清掃、
          才藝競賽、藝文活動等。
      3.醫療機構服務︰由榮欣志工依自行排定時間組隊,每週一次,每
        次三至五人(次數及人數視需要增減),赴鄰近之本會或公私立
        醫療機構,對住院榮民、榮眷病患實施關懷晤談、團康活動、儀
        容修整、環境改善、復健活動、文書處理等。
      4.急病急難救助︰將自備交通工具之榮欣志工以責任區編組,凡區
        內榮民、榮眷發生病傷、急難事件,能迅速援助,協助辦理各項
        手續,並向榮服處(榮家、自費安養中心)反映。
(三)主動參與天然災害救難活動︰
      1.鼓勵榮欣志工參加各種天然災害救難或急救技能之專長訓練,並
        取得證照。(大)隊依不同性質之天然災害,編組完成具有各種
        專業能力之救難小組,平日加強專長訓練及參與災害救助之演練
        。
      2.災害發生時,位於災區之榮服處應即成立救災協調中心,由榮服
        處處長任指揮官,統一救災事權,立即動員榮欣志工有計畫、有
        組織的投入救災工作。鄰近榮服處應主動與災區及本會救災協調
        中心保持連繫,隨時提供必要支援。
      3.若發生全國性重大災難,各榮服處應即成立救災協調中心,動員
        榮欣志工投入救災行動,再依本會指示,遂行後續救災相關作為
        。
      4.凡地區內發生重大災害時,當地榮服處應即將處置情形電傳第一
        處,在救災期間,每日將工作情形電傳第一處第二科,俾便掌握
        狀況,以利及時指導救災作為。
三、組織編成:
(一)凡符合資格條件人員,均可向當地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
      費安養中心)或(大)隊申請加入「榮欣志工」,報名時,請填寫
      報名表(如附件三,正本存榮服處、榮家或自費安養中心,影本分
      送本會、大隊、隊)、個人陳述資料表(如附件四,正本存榮服處
      、榮家、自費安養中心,影本送大隊)、參與服務時段調查表(如
      附件五,正本存隊,影本送大隊),用黑、藍色筆以正楷填寫。
(二)每滿二十人以上榮服處(榮家、自費安養中心)即可輔導組成「榮
      欣志工服務隊」,組隊時,請填製組隊申請表(如附件六,正本存
      榮服處、榮家、自費安養中心,影本分送本會、大隊),並檢附志
      工隊隊員名冊(如附件七,正本存榮服處、榮家、自費安養中心,
      影本分送本會、大隊,隊名及編隊序號由各榮服處、榮家、自費安
      養中心自行律定)建議採用「○○縣○○榮欣志工服務隊」或「○
      ○縣第○榮欣志工服務隊」)。志工報名表、組隊申請表、隊員名
      冊影本,每月五日前彙送第一處。
(三)地區有四個以上志工服務隊成立後,榮服處(榮家、自費安養中心
      )即可輔導籌組「榮欣志工服務大隊」,籌備期間除於榮服處設大
      隊辦公室外,並召開預備會議,研訂組織章程、年度工作計畫,選
      舉正、副大隊長,聘定各級幹部,籌備工作完成,向榮服處(榮家
      、自費安養中心)提出組大隊之申請,申請組大隊時,請填組大隊
      組隊申請表(如附件八,正本存榮服處、榮家、自費安養中心,影
      本送本會),並檢附大隊委員、幹部、顧問名冊(如附件九,正本
      存榮服處,影本送本會),榮服處(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於受理
      後,即完成審查工作,於大隊預定成立日前二十日,將各項資料表
      冊併同審查合格佐證資料彙送本會第一處複審通過後,准予登記立
      案。
四、證件核發:
(一)頒發志工證:由本會統一製作「榮欣志工服務證」(附件十)。志
      工完成基礎訓練後,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
      檢附志工名冊、一吋照片乙張及訓練情形佐證資料報會,由本會核
      發。
(二)簽證服務紀錄:由本會統一向內政部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
      (附件十一),用以紀錄榮欣志工實際參與服務之時間,考核其服
      務績效,憑作獎勵表揚之依據。
(三)上兩項管理規定依本會「榮欣志工服務證及服務紀錄證使用須知」
      辦理(如附件十二),由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
      心)併同志工服務證一起核發。
(四)頒授隊旗︰由本會統一製發「榮欣志工服務大隊隊旗」(附件十三
      ),大隊成立時,由本會派處長以上長官出席成立大會,並代表主
      任委員授旗。各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可參
      照本會製發旗幟之型制,自行製發「榮欣志工服務隊隊旗」。服務
      隊成立時,由榮服處長(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主任)
      代表本會授旗。
(五)製發服務背心:由各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
      自行製發「榮欣志工背心」(附件十四),顏色不拘,正面左胸上
      方印「榮欣會徽」,下印「志工」二字,右胸印「○○市(縣)」
      ,背面上方由左至右印字,上排印「○○市(縣)」,下排印「榮
      欣志工隊」。所有榮欣志工於進行服務工作時穿著。
(六)頒贈幹部聘書:榮欣志工團隊各級幹部(含顧問)聘書由本會統一
      印製(附件十五),由榮服處處長(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
      中心主任)代表本會頒贈。幹部任期為二年,經選舉產生之幹部連
      選得連任一次,聘任幹部得連續受聘。
(七)服務績效認證︰各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應
      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內政部訂頒之「志工服務績效
      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辦理。認證要審慎、嚴
      謹,不可為不實、不當之簽證,如違反規定,除追究責任,懲處相
      關人員外,並註銷簽證。
(八)榮欣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由榮服處(
      榮家、自費安養中心)彙整後,依內政部訂頒之「志工申請志願服
      務榮譽卡作業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志願服務榮譽卡」。
五、一般規定:
(一)本會應為榮欣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保險金額視年度預算經費定
      之,並由本會辦理招標事宜。
(二)榮欣志工參與服務工作得補助交通、誤餐費。交通費以一小時為一
      基準,每次服務滿一小時以上者始予補助,不足一小時及往返行程
      均不計,每滿一小時發給交通補助費新臺幣二十元。誤餐費以三小
      時為一時段,每次服務滿三小時以上始予補助,不足三小時及往返
      行程均不計,每滿一時段發給誤餐補助費新臺幣六十元。
(三)榮欣志工從事服務工作補助交通、誤餐費,每月彙計一次,限於次
      月五日前發迄(遇假日順延),並於七日內報會完成結報,發放名
      冊格式(如附件十六)。
(四)各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請於每月五日前將
      「榮欣計畫」執行情形統計表(如附件十七),電傳本會第一處,
      每季請將「榮欣計畫」執行成效表(如附件十八),於次月十日前
      檢附佐證資料,彙報本會第一處。
(五)各隊每月應依榮欣志工之服務紀錄編製服務紀錄表(如附件十九)
      及明細表(如附件二十),於次月五日前送達大隊,大隊彙整後,
      編製服務紀錄總表(如附件二十一),於十五日前送達榮服處(榮
      家、自費安養中心)。
(六)本會得視需要,將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等無償撥交各榮服處(
      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供大隊使用。
(七)各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應於辦公處所中,
      規劃足供應用之空間,提供榮欣志工服務大隊辦公之用,並裝設專
      屬通訊設備及配置相當桌椅櫥櫃等辦公器材與用品。
(八)獎懲:依本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辦理。
      1.各項報會資料(依本會總收文日期)、報表(依電傳資料表頭顯
        示時間),連續三個月最優前三名者,承辦人得記嘉獎一次,年
        度內連續兩次,首長及各級督導長官得記嘉獎一次,連續三個月
        逾期(未逾每月十日)或未報(逾每月十日後)者,承辦人記申
        誡乙次,年度內連續兩次,首長及各級督導長官記申誡乙次。
      2.本會不定期派員至各機構輔導訪問,對於各機構執行成效,併年
        終績效評比,經評定最優前三名,機構首長、各級督導長官及承
        辦人檢討議獎。執行不力者,機構首長、各級督導長官及承辦人
        檢討議處。對有特殊重大績效或特別執行不力(有重大缺失)者
        ,另簽請加重獎懲。
      3.年度內執行專案工作或主動參與天然災害救難活動,著有成效者
        ,由第一處視成效簽請議獎。
      4.本會各單位暨會屬機構於年度內支援、協助本計畫執行,著有成
        效者,由第一處視成效簽請議獎。
(九)各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應慎選「榮欣計畫
      」承辦人員,經本會派員輔導評鑑,如有不適任者,應於十日內遴
      派適任者接替。
(十)表揚活動:本會及各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
      定期考核榮欣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對績優個人或團隊,各
      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每年辦理表揚一次。
      每年十二月第一週週六定為「榮欣志工日」,由本會擴大表揚績優
      「榮欣志工」個人或團隊,另符合內政部訂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條件者,各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依(附
      件二十二),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八月底前陳報本會審查,
      轉送主管機關辦理。


肆、教育訓練︰
    本會及各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應對榮欣志工
    辦理三階段訓練,第一、二階段訓練原則每年辦理兩次,分別於五月
    、十一月底前完成;領導訓練不定期由本會視需要規劃辦理。訓練課
    程、時數(如附件二十三)。
一、基礎訓練︰以訓練榮欣志工新秀為主,訓練課程共十八小時,由各榮
    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辦理;訓練期滿後,服務
    滿三十六小時以上,經考評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明書(附件二十四)
    暨榮欣志工證,正式成為榮欣志工。
二、特殊訓練︰以訓練榮欣志工專長為主,訓練課程共二十二小時,由各
    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辦理;凡通過基礎訓練
    ,服務滿半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者,得自由參加;訓
    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發給結業證明書。
三、領導訓練︰以精進志工知能、培訓榮欣志工幹部為主,訓練課程共二
    十四小時,由本會辦理;凡通過特殊訓練,參與志願服務滿一年以上
    ,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績效優異者,由各榮服處(成立
    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推荐參加;訓練期滿後,經考評及格
    ,發給結業證明書。
四、已接受過地方政府社會局或其他志工團隊辦理之「基礎訓練」並獲得
    結業證書者,檢附證明文件,可免參加「基礎訓練」,直接成為榮欣
    志工隊員,惟仍應參加本會「基礎訓練」所訂特殊課程及接受「特殊
    訓練」、「領導訓練」等訓練。


伍、促進志願服務措施︰
一、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得接受表揚及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
    業之部分成績。
二、個人或家庭遭遇困難或變故,本會或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
    費安養中心)優先適時給予關懷與協助。
三、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榮欣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
    役替代役。(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辦理)。
四、榮欣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依相關規定免費。
五、結合教育單位推動的全國大專院校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作法,積
    極宣導並召募「學生榮眷」參與「榮欣志工服務」,簽證服務時數應
    秉公處理,以利學生榮眷運用。


陸、考核要項︰
    請參考下列各點,並依地區特性與需要自行訂定詳細榮欣志工考核辦
    法及執行要點。
一、榮欣志工之考核,由輔導組執行,考核範圍包括出勤狀況、參與活動
    情形、參加訓練勤惰、服務品質等。
二、研訂周延、詳細工作守則(摘錄全國共通志工守則,如(附件二十五
    )),要求共同遵守。
三、榮欣志工請假時,應告知督導、輔導組幹部或請其他榮欣志工代理,
    儘可能補勤。
四、年度內無故缺勤連續三次或累計滿五次者,由隊長、輔導組長瞭解實
    際狀況後,經大隊幹部會議評鑑,得予解聘,離隊時交還服務證及公
    物(款)。
五、服務期間言行失當或有重大過失,足以影響隊譽者,經隊會議議決,
    得予解聘,離隊時,應收繳服務證及公物(款)。
六、榮欣志工全年服務時數應滿一百二十小時,未達目標,無法提出正當
    理由,且經評鑑不適任者,提報隊會議議決,得予解聘,離隊時,應
    收繳服務證及公物(款)。


柒、經費︰
    本會編列預算並結合政府、社會資源辦理推動本計畫。
一、由本會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編列專案預算支應(榮民、榮
    眷志願服務及輔教活動經費)。
二、由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結合政府(社政、福
    利、醫療、勞工單位)、社會(基金會、公益團體、慈善機構、工商
    社團)資源支援。
三、熱心公益人士或大隊顧問、隊員等捐贈。
四、榮服處(成立志工隊之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應依本會分配之預算額
    度編訂「榮欣計畫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二十六)。


捌、注意事項:
一、榮欣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應確保行政中立,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
    。
二、除本要點規定之例行服務工作,按月列報之交通費及誤餐費外,其他
    服務工作計畫如需動支經費者,應於一個月前報會,未經核定,自行
    辦理者,所支用之經費將予核退。
三、凡不屬於本要點服務項目範疇之工作(如到處服務作法、支援一般行
    政工作等),均不得列為本計畫工作績效,所動支經費,不得在本專
    案預算下列支。
四、榮服處與安養機構員工及幹部(含社區服務組組長),不得視為志工
    團體之當然幹部,必須志願加入上開機構之志工服務隊,經訓練與評
    鑑合格後,始得成為「志工服務隊員」,接受推薦遴聘或參選領導幹
    部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應以公務時間外擔任。
五、「榮欣計畫」執行情形統計表、「榮欣計畫」執行成效表,請按規定
    格式依限報會。
六、「榮欣志工服務大隊」、「榮欣志工服務隊」執行服務工作或內部管
    理所需使用之各類表格、管制報表,本要點未規定者,可依本身特性
    與需要,自行研製運用。
七、全國各「志工團隊」資訊庫,已由內政部資訊中心統籌規劃設計完成
    ,各榮服處、安養機構應確依內政部所定管理規定,詳實鍵入各項相
    關資訊,妥為運用、管制。
八、有關榮欣志工個人資料或名冊,未經主官(管)核准,不得任意交付
    外人或外流,榮欣志工資訊庫應加保密措施,非業務相關人員不得任
    意運用或查詢。
九、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機構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機構負損害賠償責任。志工如有故
    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機構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