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法務部
提供之退除役官兵通緝及判刑資料安全,維護退除役官兵個
人隱私及防止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執行業務需要,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稱輔
導條例)第三十二條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以
下稱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經由資料交換作業,取得
法務部提供之退除役官兵通緝及判刑資料。
三、名詞定義:
(一)退除役官兵:係指輔導條例第二條及輔導條例施行
細則第二條所列之人員。
(二)業務管理單位:本會負責退除役官兵停權、復權之業
管處。
(三)資料管理單位:本會負責資料登鍵之業管處。
(四)連線查詢人員:經申請核可,賦予帳號、密碼,可網
路連線查詢退除役官兵資料者。
(五)系統管理人員:係指負責本會資料庫安全人員。
四、法務部將退除役官兵通緝及判刑資料,以加密方式傳送本會
,經資料管理單位解密後,交由業務管理單位使用。業務管
理單位依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清查確認應停權之退除
役官兵資料,送交資料管理單位登入本會資料庫。
五、法務部傳送至本會資料管理單位之資料,由業務管理單位辦
理停權之專責人員運用保管,並列入移交業務管制,不得直
接轉交其他單位使用;業務管理單位使用資料查證及辦理停
權處分時,應依規定隱藏部分資料(如身分證號),並確實
完成公文書歸檔作業。
六、連線查詢人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嚴禁借予他人使用,
離職或調整職務時應停止使用。
七、連線查詢人員作業結束或離開電腦時,應即登出使用系統,
避免帳號及密碼遭人盜用或未依規定私自查詢;使用完畢之
書面或電腦媒體資料應予銷毀、消磁,專案性質之名條及清
冊資料亦同。
八、本會應指派專人保管及維護網路連線設備,以確保功能及設
備正常。
九、每日操作查詢之數量及對象,管理系統均留有歷史記錄檔,
非業務相關資料,不得連結查詢。
十、系統管理人員如發現資料查詢有異常現象,應依權責會同政
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十一、本會業務管理單位應對本管理要點所列之各項查詢規定及
資料使用狀況,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並做成稽核記錄,
如發現有異常現象,應即時會同政風單位處理。
十二、使用退除役官兵通緝及判刑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
法令及其他保密規定,防止個人資料竊取竄改、毀損、滅失
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