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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用電半價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為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
        之生活,減輕其用電費之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之部分電費,由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補助半價,其辦理程序,
        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比照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
        費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眷屬,以持有輔導會
        發給之備除役軍人眷屬身分證者為限,其補助半價之範圍如下:

  (一)以住宅自用生活必需用電為限,每戶每月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度,其
        超過二百六十度者,超過部分,由電力機構全價計算收費。
 
(二)營業用電與住宅共同一電表者,均照全價付費。
 
(三)每戶申請用電補助以電力機構一個供電戶為限,其分住數處者,應
        擇一個供電戶申請補助,其餘全價付費。


四、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之家屬,憑備除役軍人眷屬身分
        證及戶口名簿,填具用電申請登記單向電力機構各當地服務所申請
        ,凡未提出申請或檢附資料未備者,應照全價付費。
       
申請用電補助,經查證屬營業用電者,不予補助。已申請用電補助
        ,改以營業用電或以申請補助之電力從事營業行為者,停止補助。


五、輔導會補助之半價電費,由電力機構出具總戶數及補助金額表,併
        同收據向輔導會請款。


六、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申請用電半價補助期間
        ,不符領有眷屬身分證件資格,經查證屬實者,停止其補助。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