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
之生活,減輕其用電費之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之部分電費,由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補助半價,其辦理程序,
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比照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
費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眷屬,以持有輔導會
發給之備除役軍人眷屬身分證者為限,其補助半價之範圍如下:
(一)以住宅自用生活必需用電為限,每戶每月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度,其
超過二百六十度者,超過部分,由電力機構全價計算收費。
(二)營業用電與住宅共同一電表者,均照全價付費。
(三)每戶申請用電補助以電力機構一個供電戶為限,其分住數處者,應
擇一個供電戶申請補助,其餘全價付費。
四、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之家屬,憑備除役軍人眷屬身分
證及戶口名簿,填具用電申請登記單向電力機構各當地服務所申請
,凡未提出申請或檢附資料未備者,應照全價付費。
申請用電補助,經查證屬營業用電者,不予補助。已申請用電補助
,改以營業用電或以申請補助之電力從事營業行為者,停止補助。
五、輔導會補助之半價電費,由電力機構出具總戶數及補助金額表,併
同收據向輔導會請款。
六、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申請用電半價補助期間
,不符領有眷屬身分證件資格,經查證屬實者,停止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