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榮民總醫院所屬
分院及榮民醫院(以下簡稱榮(分)院) ,強化安養機構保健組醫療照護管
理機制及業務督導,並增進醫療垂直整合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業務分工:
(一)醫療保健工作由責任榮(分)院督導下列事項:
1、支援醫療保健作業。
2、強化專業督導。
3、加強教育訓練。
4、健全醫務管理。
5、協助醫事人員甄選與考核。
(二)榮民照護工作由安養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1、建構專業人力配置適切性。
2、加強安養、養護及失智區巡診,並有完整診察紀錄。
3、定期提供住民藥事服務、用藥諮詢、指導並有紀錄。
4、依個案需求訂定個別性護理照護計畫,並落實執行。
5、確實執行例行性生活照顧服務,增進住民自我照顧能力,延緩功能退
化。
6、一般行政業務。
三、支援醫療保健:
醫療保健由責任榮(分)院支援下列事項:
(一)醫療體系之責任區配置與支援方式及相關作業規定,依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支援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評估安養機構需求,檢討相關醫療科別,支援醫療作業相關事宜。
四、強化專業督導:
專業督導由責任榮(分)院督導下列事項:
(一)依責任區配置,落實權責相符之醫療照護管理機制。
(二)定期或不定期至安養機構進行實地訪視,並予以專業督導。
(三)協助安養機構建立醫療品質監測與管理機制。
(四)協助安養機構提升公共衛生與醫療照護服務之適切性及急重症應變處
理能力,建構優質醫療照護品質。
五、加強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由責任榮(分)院辦理下列事項:
(一)加強辦理安養機構保健組醫師、護理人員、藥師、營養師等
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二)配合安養機構臨床專業需要,開辦醫事人員專科訓練或專業能力提升
課程。
(三)辦理安養機構醫事人員回流教育,及定期至責任榮(分)院相關醫
療、行政單位接受觀摩學習或短期專業訓練等。
(四)促進安養機構與責任榮(分)院人員交流,以培育醫療管理與臨床實務
優秀人才,提升安養機構服務量能及醫療照護品質。
六、醫務管理:
(一)醫療收支:
1、安養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1)安養機構醫療作業收入及相關支出,循行政程序經首長核定,送交責
任榮(分)院複核,並納入基金帳務。
(2)安養機構健保給付使用範圍,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
民醫院對安養機構醫療合作支援作業規定辦理。
2、責任榮(分)院辦理下列事項:
(1)依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2)負責安養機構保健組醫療作業成本支出審核並依規定循基金預算及決
算程序處理。
(二)健保申報(申復):
1、安養機構門診醫療,依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規定辦理申報
(申復)相關作業。
2、責任榮(分)院辦理下列事項:
(1)定期督導與協處安養機構健保收支管理及申報作業。
(2)定期邀集安養機構至績效評估管理會,提報醫療業務及健保相關收
支、核減、申報成效分析及精進作為。
(三)健保給付:
1、安養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1)安養機構所獲健保給付,併入責任榮(分)院醫療作業基金管理,不
得另開金融機構帳戶。
(2)健保給付及相關醫療收支審核,循行政程序並經首長核定,送交責任
榮(分)院複核。
2、責任榮(分)院辦理安養機構健保給付及相關醫療收支審核,循行政程
序複核,並納入基金帳務。
(四)獎勵金發給:
1、安養機構辦理醫師及非醫師人員獎勵金分配,納入責任榮(分)院績
效評估管理會審議。
2、責任榮(分)院辦理安養機構獎勵金提撥數與醫師及非醫師人員獎勵金
分配比例,並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人員獎勵
金發給要點規定辦理。
七、醫事人員甄選與考核:
(一)安養機構保健組醫事人員外補甄試作業,由職缺所在安養機構主辦,
筆試(或實作)及口試評分委員組成如下:
1、筆試(或實作):
依需要委聘榮(分)院、榮總、其他醫療機構或醫事團體推薦專業人
員擔任。
2、口試:
由各該安養機構副主任、保健組組長及榮(分)院相關專業單位主管
擔任。
(二)各責任榮(分)院應定期實施專業訪視,並將訪視結果提供各安養機
構,納為保健組相關人員平時考核,以及年終考績考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