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工關懷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為配合行政院函頒「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
    」,落實員工關懷作為,特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任務:
(一)提升重視心理健康、預防勝於治療的觀念。
(二)關懷及瞭解同仁需求,提供相關諮詢訊息,協助善用內、外部資源
      ,正確面對所遭遇之疑惑與困難,增進自我解決能力,並開發潛能
      。
(三)強化同仁良好互動、溝通與信任機制,營造快樂健康且有紀律的工
      作環境,凝聚團隊向心。
(四)建立會本部同仁自助人助、關懷分享、提供資訊、諮詢之機關文化
      。


三、組織:
(一)由人事處結合各單位推薦或志願參與員工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
      案)同仁,組成員工關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小組成員稱為
      員工關懷員(以下簡稱關懷員)。
(二)本小組置關懷員若干人,並置小組長、副小組長各一人,由關懷員
      互選之,並由人事處提供運作所需行政支援。
(三)本小組編組表(如附件一)。


四、關懷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關懷服務項目相關領域專長。
(二)在本會服務至少一年以上之職員工。
(三)熟悉單位事務、人際關係良好。
(四)胸襟寬宏,具服務熱忱,願意主動幫助別人。


五、關懷員任期及異動:
(一)關懷員為無給職,任期一任二年,任期屆滿,由本小組秘書單位(
      人事處)重新會請各單位推薦志願擔任者,原關懷員經單位繼續推
      薦者得連任之。
(二)關懷員除調動服務單位或其他特殊原因,須依其志願終止任期者,
      至少擔任一任為原則。


六、關懷服務項目:
(一)工作面:員工群體管理、工作環境適應、組織變革調適及工作職涯
      規劃等。
(二)生活面:
      1.法律諮詢服務-包括買賣房屋或汽(機)車糾紛、購屋或租屋契
        約、民、刑法解釋及訴訟程序等。
      2.理財諮詢服務:包括理財規劃、節稅建議、保險規劃等。
      3.娛樂諮詢服務:國內外旅遊規劃建議、郊遊踏青紓壓等。
(三)健康面:
      1.社工諮詢服務-包括工作壓力、人際互動關係、情緒管理(如:
        失眠、焦慮、哀慟、憂鬱)、夫妻溝通或親子相處等。
      2.醫療諮詢服務-包括煙癮酗酒、更年期及運動保健、飲食營養、
        身體健康檢查結果評估建議等。


七、具體作法:
(一)主動關懷:
      由本小組依關懷員提供之專長領域,適時規劃關懷主題,比照心理
      諮商系列課程作法,事前通知各處室,有興趣(或需要)同仁向本
      小組秘書單位(人事處)登記,並視人數多寡安排實施。地點以本
      會十六、十七樓教室或十五樓員工關懷中心為主,每次以不超過一
      小時為原則。
(二)受理申請:
      1.同仁個人或家庭如有關懷服務項目所列困擾情形,並因此影響工
        作者,可主動向關懷員或本小組秘書單位(人事處)申請安排實
        施關懷服務,實施地點可使用十五樓員工關懷中心。
      2.關懷服務如涉個人隱私,關懷員或本小組秘書單位(人事處)在
        尊重當事人意願前提下,依其意願由關懷員實施關懷服務,或依
        本會心理諮商作業程序,轉介張老師進行諮商服務,並協助填寫
        個人協談預約申請表(如附件二)。
(三)關懷員受理上述關懷服務事項,均請填寫關懷紀錄表(如附件三)
      ,送本小組秘書單位(人事處)登記備查。


八、倫理責任規範:
(一)本方案各項關懷服務所有紀錄,及求助員工個人資料,應全程永久
      保密,非經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
      位或個人。
(二)接受本方案關懷之員工,關懷員或本小組秘書單位(人事處)應依
      相關心理諮商工作倫理規範辦理。


九、一般規定:
(一)各單位對員工關懷小組及關懷員從事關懷服務工作,應給予行政上
      必要之配合與支援。
(二)關懷員上班時間實施關懷服務事項,應將實施時間、地點向單位及
      本小組秘書單位(人事處)報備,且應於時間內儘量完成。
(三)各單位對接受關懷之員工,應予必要之行政協助,俾使安心接受關
      懷,以增其工作向心力。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本小組秘書單位(人事處)規劃
      安排。
(五)每年十二月底前,定期檢討推動員工關懷方案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
      ,得酌予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作為重要參據。
(六)實施主動關懷服務課程講授者,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規定」支付講座鐘點費,並於本會人事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