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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士氣激勵措施
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鼓勵本會及附屬
  機構工友之工作意願,發揮工作潛能,以激勵工作士氣及提升工作效
  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措施辦理。

二、本措施適用對象為本會及附屬機構編制內之工友(含技工、駕駛)。

三、本會及附屬機構為激勵所屬工友工作意願,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配合個人能力、興趣與專長,指派適當工作。
(二)實施工作輪調,增進工作歷練。
(三)厲行工作簡化,提高工作效能。
(四)建立溝通管道,審慎處理陳述事項。
(五)改善管理方法,發揮團隊精神。
(六)充實現代化事務機具,有效改善工作環境。
 (七)其他適當方式。

四、本會及附屬機構為發揮所屬工友工作潛能,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訂定服務守則,加強內部管理。
(二)訂定獎懲基準,落實平時考核。
(三)實施專案講習,增進工作知能。
(四)辦理工作諮商,改進工作分配。
(五)舉行工作競賽,激發上進心與榮譽感。
(六)其他適當方式。

五、績優工友遴選標準如下:
(一)本會及附屬機構工友,服務滿三年以上,且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
   事蹟之一者,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1、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3、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4、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5、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6、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7、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二)本會及附屬機構績優工友之選拔,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績優工友
   者為優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以下。

七、辦理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會每年辦理乙次績優工友選拔,由本會及附屬機構依綜覈名實及
   寧缺勿濫之原則,各推薦一至二人,於每年元月十日前填具推薦表
   (格式如附表)報會,併同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審議會議辦理,共遴
   選十二人,並公開表揚。
(二)績優工友頒給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其公假
   應於當年度請畢。
(三)績優工友之獎金,由本會人事費獎金項下核支。

八、獲選為績優工友者,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本會得撤銷其獲選資格,
  追繳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尚未實施之公假予以取消,其有關人員並
  依情節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