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實施分層負責
,逐級授權,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行政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分層負責,劃分為四層如左:
(一)第一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之。
(二)第二層:秘書長;副秘書長襄助之。
(三)第三層:處室會主管;副主管襄助之。
(四)第四層:科長或業務主管人員。
三、本會業務之處理,各層負責人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以其
代理人為負責人。
四、各層負責人依其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權限:
(一)對該管業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該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三)對該管業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四)對該管或承辦業務,有向有關單位接洽查詢,徵求意見、索取資料
、會商協調與調閱案卷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處理或判刑之文件,有審核內容或文字刪改之權。
(六)對本會全般業務均有建議之權。
五、各層負責人依其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責任:
(一)對該管業務員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業務負與有關機關及內部各單位密切聯繫與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業務之處理及其應辦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業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
責。
(五)對承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
負有無錯誤欠妥之責。
(六)對承辦、審核或核定、決行之機密事項及文件,負嚴守機密之責。
六、各層負責人負責處理該管業務,應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對依職權賦予決行及逕行處理之事項,應負責主動辦理。
(二)對依職權不能逕行決定之事項,應擬具具體意見簽訂上層核示後再
行辦理,或以簽稿併送方式送陳核定。
(三)對逕行決行或簽請上層核定之事項,與其他單位業務有關者,應予
會知或送請會核。
七、各層負責人擬辦、審核、逕行處理、決行及核定之事項及文件,其範
圍另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列舉規定之。
八、本要點所稱代為決行,係指逕行決定處理原則而言,其經簽奉第一層
核定,而由第四層據以擬稿,陳由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判者,不列為決
行文件。
九、各層負責人依其授與權責代為決行及逕行處理之事項,應負行政上及
法律上之一切責任。除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者外,其就本人
應處理之事項及文件,委託他人代為處理者,並應負連帶責任。
十、本會實施分層負責對外行文蓋用印信及簽署,除依「事務管理手冊」
文書處理第三十四點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第一層主任委員請假期間,副主任委員代為核判文件,應於主任委
員簽章之左下方加蓋「副主任委員○○○代行」戳記。
(二)第二層秘書長、副秘書長代為決行之文件,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或
指派人員於稿面上加蓋「本件由第二層決行」戳記,監印人員據於
主任委員簽章之左下方加蓋「秘書長○○○決行」戳記。秘書長公
出、請假期間,副秘書長代為決行之文件,應於主任委員簽章之左
下方加蓋「副秘書長○○○決行」戳記。
(三)第三層決行之文件,由處室會主管、副主管或指派人員於稿面上加
蓋「本件由第三層決行」戳記,監印人員據於主任委員簽章之左下
方加蓋「○○處處長、室主任○○○決行」戳記。處室會主管公出
、請假期間,副主管代為決行之文件,應於主任委員簽章之左下方
加蓋「○○處副處長、室幫辦○○○決行」戳記。
十一、凡上行文與有關人事案件之任免、調遷、考績、獎懲、核薪、聘書
、獎狀之發布、頒發及動員工作事項,經授權第二層或第三層代為
決行者,發文時得免加蓋決行人員戳記。
十二、第三層決行之事項,由副秘書長負責監督責任;第四層逕行處理事
項,由處室副主管負監督責任;如發現越權處理或推諉責任,應隨
時糾正或簽請懲處。
十三、各層核定、決行或逕行處理文件,由秘書室第三科每月統計彙陳核
閱一次。
十四、本要點自函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