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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區域科經營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使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稱總院)及榮民
  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醫師人力有效運用,整合總院及分院
  相關醫療科別人力資源共同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經營:係指依分院所提醫療科別人力需求,經總院與分院協商同
   意,就分院需求科別與總院對應科別,規劃人力管理及經營之模式。
(二)科經營團隊:係指分院需求科別與總院對應科別,組成科經營之任
   務編組。
(三)科經營團隊主任(以下稱科經營主任):係指由總院指派科經營團
   隊之無給職負責人。
(四)科經營團隊醫師(以下稱團隊醫師):係指總院與分院納入科經營
   團隊之醫師。

三、進行科經營,應由分院提出需求,報總院評估,總院認有進行科經營
  之必要時,應提出科經營規劃報告書,組成科經營團隊執行之。

四、科經營規劃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規劃團隊醫師人力庫(含未來參與團隊醫師人力)。
(二)蒐整人力資源組人力庫醫師人員名單。
(三)規劃團隊醫師輪調期程及評估機制。
(四)建立科經營績效評核指標。

五、 科經營團隊執行規定:
(一)科經營團隊置團隊醫師若干名,並由總院指派納入科經營之科別
   主任,兼任科經營主任。
(二)科經營團隊應依規劃報告書執行科經營業務,並由各該院定期提供
   該科別成立科經營之相關營運資料及管理分析報表,包括人事員額
   、人事費用、醫師獎勵金、健保額度及申報、門住診療服務量、財
   務報表等,由科經營主任定期檢討執行情形,每季向總院陳報執行
   成效。
(三)科經營主任每季至少一次赴分院視察科經營執行情形,確實掌握科
   經營團隊醫師服務狀況。
(四)科經營團隊如需遴補團隊醫師,得就納入科經營之科別已取得專科
   醫師資格之聘用住院醫師,徵詢其意願辦理。
(五)納入科經營之科別,其新進用之主治醫師,均應納為科經營團隊醫
   師,科經營主任於招聘新進醫師時,應告知應試人員。
(六)科經營之任務,不因科經營主任變更而終止。科經營之任務終止,
   應經總院同意。

六、 團隊醫師之權益及薪酬:
(一)團隊醫師占分院職缺者,得優先聘為總院之特約醫師,於總院應診
   ,或參加總院教育訓練。
(二)團隊醫師得擇一申請總院或分院職務宿舍。
(三)團隊醫師之陞任,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垂直
   整合人力作業處理原則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所
   屬分院醫事人員人事經管處理原則辦理。擔任團隊醫師期間表現優
   異者,其陞遷或調任,得由總院優先納入人事評核考量。
(四)團隊醫師之薪酬支給標準如附表。

七、 團隊醫師考評及輪調評核作業:
(一)團隊醫師出勤、平時考核及年度考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二)團隊醫師配合科經營輪調之情形,列入年度考評之重要評核項目。
(三)團隊醫師於分院服務滿一年,由科經營主任評估該團隊人力應用狀
   況,檢討人員輪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