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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應用內政部移民署移民資訊連結作業資料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輔
  導安置及服務照顧等相關事項,應用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
  署)移民資訊連結作業資料(以下簡稱移民資料),並確保取得資
  料之正常使用,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各業管處:
  1. 審查所屬榮民服務處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機構)查詢帳號之
      申請與停用。
  2. 控管所屬機構查詢帳號權限使用人員異動情形。
  3. 配合年度督訪,查核所屬機構應用移民資料情形。
  4. 配合移民署辦理檢查及稽核事項(業務面)。
(二)本會統計資訊處:
  1. 負責軟、硬體設備維護及故障排除。
  2. 發生資安事件時,依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相關規定
      進行通報作業。
  3. 配合移民署辦理檢查及稽核事項(資訊面)。
(三)本會所屬機構:
  1. 指派專人負責查調紀錄及相關資料保管工作,如有違法情形,
      應將查處情形陳報本會。
  2. 配合移民署或本會辦理檢查及稽核作業。
三、帳號權限管理:
(一)申請線上資料查詢使用者,須申請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
      自然人憑證及備妥憑證讀卡機,自然人憑證及憑證密碼不得交
      由他人使用。
(二)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原則各配置一人使用,查詢量大或特
      殊使用單位,得申請增額配置。
(三)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使用。
(四)線上查詢帳號申請方式:
   1. 本會各處、會:於線上填寫申請表格,經單位副主管以上長官
      同意後,傳送統計資訊處辦理。
   2. 本會所屬機構:於線上填寫申請表格,經機構首長同意,函送
      本會各業管處審核後,移由統計資訊處辦理。
四、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因業務上需求,須以磁性媒體交換或檔
    案傳輸方式申請使用移民資料者,應填具移民署所訂各機關應用
    移民資訊申請暨異動書,並檢附本要點一份,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五、資料使用及安全管理:
(一)線上查詢之移民資料,以確與所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負有
      保密責任。查詢前應填寫移民資訊線上查詢紀錄簿(格式如附
      件),經業務主管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移民資料需於嚴密資安管控環境下進行處理,運用資料時應進
      行實體隔離,不得與外部網路連線。
(三)線上資料查詢作業結束,應即離線退出系統,以免遭他人冒用
      。若自然人憑證遺失,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使用權限。
(四)移民資料電子檔案禁止錄製保存於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或其
      他儲存設備內。因業務查核所需列印之資料,應隨卷歸檔及依
      檔案保存期限銷毀,不得任意複製、下載、儲存及攝影。
(五)磁性媒體交換取得之移民資料,應指定專人妥善保存;銷毀時
      應以磨損(毀)方法破壞。
(六)委外廠商處理移民資訊,應專機專用,且嚴禁上網及安裝非授
      權軟體,資料不得攜出本會或所屬機構。
六、稽核作業:
(一)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使用移民資料者(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應指定專人每三個月將移民資訊線上查詢紀錄簿彙整陳報
      單位首長核閱,並至少保存五年。
(二)本會各業管處每年至少實施一次稽查,透過線上查調之移民資
      訊,勾稽所屬機構移民資訊線上查詢紀錄簿,抽查數量為使用
      量之百分之十(少於五件時全數稽查)。
(三)使用單位以磁性媒體交換或檔案傳輸方式取得移民資料,每半
      年應自行辦理稽核該半年所查調之筆數、內容及使用目的,是
      否符合使用範圍,稽核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
(四)使用移民資料,如經移民署查核發現顯有異常者,除依其通知
      限期提出說明及改善措施外,並應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執
      行督考稽核,不得規避或拒絕。
七、使用移民資料,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資通安
    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
    理要點及本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有異常使用情形,應即
    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機關(構)首長議處,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