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為落實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 5 條第 6 款關於本機關公務
機密維護事項,及法務部函頒「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之
規定,並參照本會業務特性與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貳、任務:
政風機構負責訂定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
及做法、推動資訊保密措施、處理洩密案件。
參、實施要領:
一、政風機構應按本機關主管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會同業務相關單位訂
定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執行,並陳報上
級機關政風機構。
二、政風機構應結合本機關環境狀況、業務特性、員工需要或其他因素,
配合實際發生案例,以生動、活潑、柔性、自然方式,加強公務機密
維護宣導。
三、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之內容如后:
(一)公務機密相關法規。
(二)公務機密維護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三)公務機密維護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
(四)違規或洩密案件之處理、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
四、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商、繕校、打字、裝訂
、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毀、分發、印刷、複製等,政
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
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規,針對機密文書處理流程,採取必要之措
施,其原則如下:
(一)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
(二)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三)限制分發:分發應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之人員。
(四)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妥慎傳送。
(五)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於具安
全維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
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六)定期清查: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
銷事宜。
(七)澈底銷毀:廢棄文書或草稿,應指派專人監督、澈底銷毀。
五、政風機構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應協調業務承辦單位
視實際需要購置必要之機密維護設備。其種類例如后:
(一)盛裝設備:如保密箱、保險箱、鐵櫃。
(二)遮蓋設備:如防火布幔、遮布(紙)或外部之偽裝物。
(三)銷毀設備:如焚化爐、碎紙機。
(四)標示設備:如機密等級標誌或警告、禁制說明。
(五)隔離設備:如辦公處所隔離,辦公桌抽屜、辦公室門窗加鎖。
(六)防護設備:如監視系統、警鈴、自動滅火器。
(七)其他設備。
六、各種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
及其相關法規,區分機密等級。政風機構應協調檔案管理單位每年定
期清查機密檔案乙次;清查時,檔案管理單位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法
辦理機密檔案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七、政風機構對於本機關應秘密或有洩密跡象之事項,應協調業務承辦單
位以秘密方式舉行,必要時得會同業務承辦單位策訂專案保密措施,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執行。
八、政風機構應會同事務管理及使用單位定期檢查機關內部之通信設備、
辦公廳舍、會議室及其他重要機密性或敏感性設施;若發現可疑或異
常,應保持現場完整,報告首長核可後,洽請有關機關派員協助處理
。
九、政風機構對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辦公室或住居所、會議室、貴賓室
等場所,得視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規劃辦理反竊聽(錄)檢
測,或依需求報請有關機關提供專案保密裝備。前項反竊聽(錄)檢
測,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支援。
十、政風機構對於本機關有關本國發明或友邦提供具機密性、敏感性之科
技器材、技術或研究機構之重要科技機密,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採取
必要之保密措施,報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十一、政風機構應衡酌本機關環境特性、業務狀況,對具機密性質之設施
、區域或場所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策訂必要之管制措施,報經機
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十二、政風機構應協調資訊單位加強資訊使用管理及內控機制,嚴禁員工
越權查閱,以防止公務機密外洩。
十三、政風機構應協調資訊單位建立資訊安全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會
同相關單位辦理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經稽核發現異
常者,應即清查其原因及具體事證,依相關法規妥適處理。
十四、政風機構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其作業原則
如下:
(一)針對機關特性,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
(二)根據狀況研判,擬訂檢查計畫,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三)就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研提書面報告,
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並陳報上級政風機
構。
(四)政風機構每半年至少應實施定期檢查一次;並得視機關業務需要
或實際狀況,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肆、洩密事件之處理:
政風機構對違規或洩密案件之處理原則如后:
一、屬於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即密報機關首長,另逐級
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二、非屬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通報該管機關政風機構,
另逐級陳報上級政風機構,並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完成,認為僅涉有行政責任者,經主
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簽報機關首長依行政懲處規定程序處理;未
涉貪瀆之刑事責任案件,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簽報機關首長
核可,函送檢調或警察機關處理;涉及貪瀆刑責者,應併同貪瀆案件
處理。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發生後,在不影響偵辦原則下,政風機構應
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救措施,使可能
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研析違規或洩密之原因及管道,以
資防範。
伍、責任區分:
一、公務機密維護為全體同仁之共同責任,應一致信守履行,本會處、室
、會主管,及各機構首長,負有策劃、執行、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
之責。
二、本會一般公務機密維護事項,由各級政風機構負責策畫處理,特定事
務之機密維護措施,應由該業務承辦單位研訂之。
三、各單位公務機密維護工作實施情形,除由各單位主管於平日隨時檢查
督導外,並由政風機構定期與不定期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四、本會各處、室、會應建立「安全連絡員(原保密員)」制度,俾協助
單位推動全般「公務機密維護」與「安全維護」事項;會屬各機構得
視需要比照辦理。
陸、附則: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