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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本會政風實況問卷調查實施作法
民國 89 年 06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 4  款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款
      。
(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三)掃除黑金行動方案。
(四)政風機構「加強辦理機關政風實況問卷調查」作業規定。
(五)本會廉政宣導實施作法。


二、目的:
    調查研析本機關業務及政風現況,並瞭解機關滿意度及清廉度之改善
    與變動情形,作為機關施政檢討策進之參考,俾發揮政風機構協助機
    關推動興利服務機能。


三、辦理方式:
(一)各級政風機構結合「機關政風狀況整體分析評估報告」之評估結果
      ,自行規劃辦理。
(二)配合機關業務單位併案辦理。
(三)專案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民問調查機構辦理。


四、問卷調查對象:
(一)與本機關有業務互動關係之榮民榮眷、醫療病患、或一般民眾。
(二)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採購廠商、社會團體、職業同業公會團體、或
      相關業者。
(三)其他需要徵詢之人員。


五、問卷主題:
    應以瞭解受調查對象對本機關政風狀況之觀感、施政品質滿意度、民
    隱民瘼及興革意見為重點,並可針對機關業務特性需要,專案研訂,
    概分為:
(一)共同性問項:
   1.針對本機關內部人員滿意度之調查(如:服務態度、工作紀律等
        )。
   2.針對本機關施政品質滿意度之調查(如:工作效率、作業流程、
        便民措施等)。
   3.針對本機關內部人員清廉度之調查(如:品德操守、刁難索賄等
        )。
   4.針對本機關施政品質清廉度之調查(如:請託關說、贈受財物、
        邀宴應酬等)。
   5.其他與機關一般施政有關之調查(如:政府推動行政革新、廉政
        施行成效、民眾權益受損謀求解決或檢舉之意願與認知程度)。
   6.受訪人員基本資料之調查(如:性別、年齡、教育、職務或服務
        機關類型等)。
(二)專業性問項:依據機關業務特性需要,酌予調整增設問卷項目。(
      如:參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全國醫療網建構、辦理開發農地
      放領等)。


六、問卷實施要頜:
(一)規劃設計:
   1.依據調查目的及作業需求,詳實律定調查對象、取樣數量,且最
        低有效回收樣本不得少於 100  份,以提昇調查結果之「信度」
        與「效度」。
   2.問卷設計題意必須精簡,避免含糊、籠統或一題多問;詞句應以
        日常用語為主,艱澀或特定專業用語,不得採用。
   3.為增加分析推論之實效,問卷答案必須符合「周延」(不遺漏)
        、「互斥」(不重複)之原則。
   4.撰擬問卷選項題樣,宜以五個等級之量表法為佳,例如:非常滿
        意(非常良好、非常足夠)、滿意(良好、足夠)、尚可、不滿
        (不好、不足夠)、非常不漓意(非常不好、非常不足夠)、不
        知道/沒意見;自由選答題樣部分,宜採簡要問答方式,請受訪
        者以條列式敘述。
   5.問卷題目要明確,應避免將不同主題之設題置於同一問卷中;設
        題以不超過 10 題為原則,基本資料題以不超過 5  題為原則,
        以避免受訪者因不耐而隨意作答,影響問卷正確性。
   6.如無特殊情況,每次問卷題目之主要問項不應大幅變動,宜儘量
        與前(歷)次相同,俾利與前一年(次)作分析比較。
(二)作業方式:
   1.投寄:以郵寄辦理為原則,並請依據「機率抽樣」方式隨機選出
        受調查對象;回郵信封宜以廣告回信方式處理,可避免受訪者不
        回覆,節約公帑。
   2.親訪:利用本機關舉辦大型座談會、研習會、訓練講習或業務督
        訪等時機,當場發放填答回收。
   3.委辦:委託專業機構以書面或電話訪問方式辦理。
   4.應避免以街頭訪問或留置問卷等非隨機抽樣方法或不同調查方式
        混合統計。


七、統計分析:
(一)問卷資料回收後,選項部分採用次數及百分比顯示,以圖、表及文
      字逐項列述,並得與基本資料交叉統計分析;自由選答部分採用條
      列方式敘述。
(二)問卷經過整理統計分析後,應詳實撰擬調查報告,內容必須含括:
   1.主辦機關及調查機構。
   2.調查主旨。
   3.調查過程與方法(包括調查對象、抽樣方法、調查時問、訪問方
        式、問卷回收情形、及資料處理、 分析方法等)。
   4.調查發現(統計分析與解釋)。
   5.結論與建議。
   6.問卷。
   7.其他必要事項。
(三)調查報告簽奉機關首長核閱後,有關受訪者建議改進之事項,除應
      移請相關業務單位或權責機關參辦外,並追蹤執行情形;有關調查
      結果之重要數據資料,亦應送交上一級機關作為施政方向、制定政
      策及評估績效之參考。


八、一般規定:
(一)本會各級政風機構應將「政風實況問卷調查」列入單位年度政風工
      作計畫,每年最少規劃辦理乙次,並依限於當年 9  月底前將辦理
      結果報會核備。
(二)各級政風機構結合「機關政風狀況整體分析評估報告」辦理之「政
      風實況問卷調查案」,應妥擬調查實施計畫(內容必須包含:目的
      、對象、項目、期程、方式、主協辦部門、經費等),報會〈政風
      處〉核定後實施。
(三)專案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民問調查機構辦理之「政風實況問卷調
      查案」,應擬具調查實施計畫,編列預算執行。
(四)各級政風機構辦理問卷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除供整體分
      析之用外,不得作其他用途;凡因洩漏個別資料致損害被調查者權
      益時,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涉及刑責者,應依法處理。


九、考核與獎懲:
    會屬各政風機構執行本案工作成效,列入本會「政風機構績效評比項
    目」重大績效核分;若因而發現重大缺失,提供改進意見,對機關政
    風狀況、施政品質有顯著提昇者,本會得依「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等相關規定,個案檢討議獎,執行不利者,則依情節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