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昇榮民醫療體
系競爭力,確保組織永續發展,落實榮民醫療機構整合政策,特設榮
民醫療體系花東地區管理會(以下稱花東管理會)。
二、花東管理會由本會玉里榮民醫院、鳳林榮民醫院與臺東榮民醫院組成
,其任務如下:
(一)有關榮民醫療體系花東地區整合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有關榮民醫療體系花東地區整合業務之規範、執行及協調事項。
(三)有關榮民醫療體系花東地區公務預算、醫療基金之分配及運作事項
。
(四)其他有關榮民醫療體系花東地區之事項。
三、花東管理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玉里榮民醫院院長(兼鳳林榮民醫
院、臺東榮民醫院院長)兼任之;置副召集人四人,由玉里榮民醫院
、鳳林榮民醫院、臺東榮民醫院副院長兼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置委員若干人,由榮民醫療體系花東地區各機構一級主管
兼任之。
四、花東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玉里榮民醫院醫行室主任兼任之。置
幹事若干人,由花東地區各機構指派人員兼任之。
五、花東管理會依業務需要,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表之。
六、花東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