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醫療機構常備藥品
項數、採購進用程序、條件與審查方式,期使藥品有效運用,配合醫療需要及
提昇營運續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成立本會醫療機構藥品審查會(以下簡稱藥審會):
(一)置委員十二至十七人:
1、由本會第六處處長、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榮總)藥委會業管副
院長、各榮總藥劑部主任、桃園、嘉義、永康、蘇澳及玉里榮民醫
院院長兼任。
2、召集人:由本會第六處處長擔任。
3、必要時,得聘請有關醫藥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並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其出席費由本會醫療基金支應。
(二)視會議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三)本會指派第六處科長一人兼任執行秘書,第六處承辦人一人兼任執行幹
事。
(四)任務:
1、研討本會現行藥品進用管理及政策。
2、審查年度各醫療機構提報新增及刪除聯標採購藥品品項。
3、審查榮總輪值辦理年度所需常備藥品聯標採購案件。
4、聯標集中採購藥品之效益評估。
5、其他相關事項之討論處理。
(五)開會時間: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主持。
三、藥品進用程序:
(一)藥品進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衛生署核准完成查驗登記,領有許可證。
2、經區域聯合藥事管理會決議通過。
(二)進用流程:
1、依各醫療機構臨床部(科)之專科醫師提出申請,經區域聯合藥事
管理會審查通過。
2、由輪值之區域聯合藥事管理會彙整進用藥品品項,提送本會藥審會
審查通過,列入常備藥品聯標標單品項,決標後各醫療機構依醫療
需求自行進用。
四、各醫療機構常備藥品選用原則:
(一)常備藥品選用,以轄區榮總品項為主,其項數上限如下:
1、各榮總:一千項。
2、各榮民醫院(以下簡稱榮院):
(1)桃園、嘉義榮院:七百五十項。
(2)臺東榮院:五百項。
(3)其餘榮院:七百項。
(二)前款藥品,原則不包含急救用藥、罕見疾病用藥、愛滋病專案用藥、洗
腎專用之特殊藥液、重大傷病之專案抗癌藥、特殊專用大瓶輸液等特殊
品項。
(三)申請進用之新藥數己超過限用藥品總數,應自行刪減原用藥品。
五、常備藥品聯標標單品項刪除原則:
(一)全年使用量低於原預估量百分之五或消耗金額低於新臺幣十萬元,並經
各醫院檢討不再列標之品項。
(二)區域聯合藥事管理會因品質不良、廠商違約或未配合衛生署推動PIC/S-
GMP品質提升政策等事由,主動檢討刪除之品項。
(三)廠商告知不再生產之品項。
六、一般規定:
(一)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會決議事項,應陳報本會備查。
(二)各榮總應建置區域聯合藥事管理會審查機制,整合榮總及榮院年度共同
需求藥品、藥品管理、採購人力運用等相關事宜。
(三)各榮總應組成藥品採購議價小組,辦理本會常備藥品聯標相關作業。
(四)各醫療機構藥品採購作業,應依藥事法、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等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