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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藥品審查及進用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醫療機構常備藥品
  項數、採購進用程序、條件與審查方式,期使藥品有效運用,配合醫療需要及
  提昇營運續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成立本會醫療機構藥品審查會(以下簡稱藥審會):
  (一)置委員十二至十七人:
     1、由本會第六處處長、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榮總)藥委會業管副
       院長、各榮總藥劑部主任、桃園、嘉義、永康、蘇澳及玉里榮民醫
       院院長兼任。
     2、召集人:由本會第六處處長擔任。
     3、必要時,得聘請有關醫藥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並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其出席費由本會醫療基金支應。
  (二)視會議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三)本會指派第六處科長一人兼任執行秘書,第六處承辦人一人兼任執行幹
     事。
  (四)任務:
     1、研討本會現行藥品進用管理及政策。
     2、審查年度各醫療機構提報新增及刪除聯標採購藥品品項。
     3、審查榮總輪值辦理年度所需常備藥品聯標採購案件。
     4、聯標集中採購藥品之效益評估。
     5、其他相關事項之討論處理。
  (五)開會時間: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主持。
  
三、藥品進用程序:
  (一)藥品進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衛生署核准完成查驗登記,領有許可證。
     2、經區域聯合藥事管理會決議通過。
  (二)進用流程:
     1、依各醫療機構臨床部(科)之專科醫師提出申請,經區域聯合藥事
       管理會審查通過。
     2、由輪值之區域聯合藥事管理會彙整進用藥品品項,提送本會藥審會
       審查通過,列入常備藥品聯標標單品項,決標後各醫療機構依醫療
       需求自行進用。
  
四、各醫療機構常備藥品選用原則:
  (一)常備藥品選用,以轄區榮總品項為主,其項數上限如下:
     1、各榮總:一千項。
     2、各榮民醫院(以下簡稱榮院):
       (1)桃園、嘉義榮院:七百五十項。
       (2)臺東榮院:五百項。
       (3)其餘榮院:七百項。
  (二)前款藥品,原則不包含急救用藥、罕見疾病用藥、愛滋病專案用藥、洗
     腎專用之特殊藥液、重大傷病之專案抗癌藥、特殊專用大瓶輸液等特殊
     品項。
  (三)申請進用之新藥數己超過限用藥品總數,應自行刪減原用藥品。
  
五、常備藥品聯標標單品項刪除原則:
  (一)全年使用量低於原預估量百分之五或消耗金額低於新臺幣十萬元,並經
     各醫院檢討不再列標之品項。
  (二)區域聯合藥事管理會因品質不良、廠商違約或未配合衛生署推動PIC/S-
     GMP品質提升政策等事由,主動檢討刪除之品項。
  (三)廠商告知不再生產之品項。
  
六、一般規定:
  (一)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會決議事項,應陳報本會備查。
  (二)各榮總應建置區域聯合藥事管理會審查機制,整合榮總及榮院年度共同
     需求藥品、藥品管理、採購人力運用等相關事宜。
  (三)各榮總應組成藥品採購議價小組,辦理本會常備藥品聯標相關作業。
  (四)各醫療機構藥品採購作業,應依藥事法、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等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