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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政府採
    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暨「採購稽
    核小組作業規則」之規定,成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
    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稽核監督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
    )之採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所辦理之採購。
(二)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採購。


三、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辦理採購有無違反
    政府採購法令。
    本小組應將每月辦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報,以供考核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由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
    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由副秘書長擔任。置稽核委員
    九人至十三人,就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
    員派兼外,亦得聘請本會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任
    。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第八處處長兼任,並置幹事一至三人,承
    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稽查人員十八人至二十六人,由
    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協助稽
    核並辦理本小組督查業務。
    前項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由本會所屬機構人員派兼者,其差旅費
    得檢據送交本會第八處覈實結報。


六、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事項,應經召集人或其代理人指派(定)後為
    之,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向本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經核定後彙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前項核定,得由本小組召開會議決定之。


七、本小組稽核委員、稽查人員及幹事之分工如下:
(一)稽核委員:
      1.承召集人之命,組成專案小組,就重大異常之採購進行稽核監督
        。
      2.主持專案小組稽核監督會議,綜理專案稽核監督相關事宜。
      3.就受派稽核監督之案件,決定是否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
        、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
        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4.稽核監督完成後,自行或責成稽查人員撰擬稽核監督報告,並於
        十五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
      5.參與稽核委員會議,審議各委員提出之專案稽核報告及其他有關
        事項。
      6.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與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7.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事項。
(二)稽查人員:
      1.承辦一般書面稽核及檔案查察並撰寫查核報告。
      2.奉派參與專案稽核監督時,負責稽核會議行程安排、議事記錄及
        資料整理,並接受稽核委員之指揮與調度,襄助稽核監督,並就
        所見採購缺失向稽核委員彙報。
      3.受稽核委員指派辦理專案稽核報告撰擬。
      4.承辦一般稽核案件時,審酌是否通知招標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
        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
        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之必要,並就其有必要者,敘明
        理由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核定。
      5.參與稽核委員會議,提供各委員提出之專案稽核報告建議、意見
        及其他有關事項。
      6.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與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7.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三)幹事:
      1.受理民眾或廠商有關採購之檢舉或陳情案。
      2.透過媒體及民意機關關注案件中篩選異常採購。
      3.透過政府採購公報或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篩選異常採購案件。
      4.檢舉專線電話受理與處理。
      5.協調本會各相關單位蒐集提供稽核資料,並予彙整、篩選。
      6.蒐集每月採購稽核案件資料,簽請召集人圈選、指派稽核委員執
        行稽核工作。
      7.稽核委員會議議事安排及記錄。
      8.配合稽核委員及所指派之稽查人員,聯繫受稽核單位,安排稽核
        日期、地點等相關事宜。
      9.彙整「一般稽核」及「專案稽核」之稽核監督報告。
     10.稽核查察成果後續作業事項(函送稽核監督報告請受稽核單位限
        期改進及安排複檢事宜、須移送司法機關續為處理之相關事宜及
        受稽核監督機關所提改正措施、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等事項之追蹤
        列管)。
     11.協助稽查人員處理稽核查察成果後續行政事項。
     12.稽核小組成員之派聘行政作業(稽核小組成員派聘時彙整基本資
        料送人事處辦理核發聘書及識別證)。
     13.定期向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彙報稽核監督成果及管考資
        料。
     14.本會稽核小組交辦之一般行政事項(預算、管考、業務報告、宣
        導…)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小組之成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未成年人。


九、本小組稽核委員暨稽查人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
    下列情形: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三)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四)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
      當之要求。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六)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七)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至會屬機構辦理專案稽核監督。
(八)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稽查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
      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十、本小組作業,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作
    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採購作業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