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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營養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九十五年五月二日院臺榮字第○九五○○一九五○八號函核定
    本會「榮民外籍及大陸配偶照顧輔導實施計畫」辦理。


二、鑑於榮民娶外籍(含大陸,以下同)配偶年齡差距較大,為落實渠等
    照顧輔導措施,本諸精神與物質並重、服務與慰問兼顧之原則,主動
    協助家庭教養,使榮民子女能安心向學,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符合下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且不具公職人員身分者,其有就讀國民
    中學、國民小學之子女,得向本會各服務機構申請子女就學營養午餐
    補助金:
(一)娶外籍配偶之就養榮民。
(二)娶外籍配偶之未支領退休俸榮民。
(三)支領退休俸榮民亡故後,其改支半數退休俸之外籍配偶。


四、補助金核發標準以每餐新臺幣(以下同)三十元,每週五天,每學期
    以十八週核算,每學期補助二千七百元。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具榮民證、印章、子女學生證(已蓋註冊章)等證件,
      向戶籍地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表)
(二)責任區輔導員(社區服務組長),於日常訪視發現符合申請條件時
      ,應主動協助申辦。


六、一般規定:
(一)服務機構完成補助作業發放後,應將補助情形鍵入榮民資料系統-
      就學資料。
(二)補助金申請時間,由服務機構參照地區學校開學時間訂定並公告之
      。
(三)服務機構應於開學一個月內完成證明文件審查,並備妥請領名冊、
      統一收據各乙份報會,本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核發一學期所
      需經費。
(四)自行休學者,應繳回補助餘款,但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斷學業者,
      得不予追繳。
(五)前款所稱不可抗拒因素,指因病住院、學校停課、家逢變故有村里
      長證明事項。
(六)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榮民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七)就學期間,已接受公務機關其他相關伙食費或餐費之補助款者,不
      得重複申領。


七、學期中,如有符合補助條件時,榮民可隨時提出申請,一經核准,補
    助金於核准當月一日起算,並一次發放完畢。


八、各服務機構每月應派員訪視轄區之補助對象,以瞭解其生活狀況,如
    發現新增或不符補助要件時,應主動協助申辦或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