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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分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分院長襄助分院長處理院務。

第三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五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四科辦事。

三、精神部,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婦產科。

六、小兒科。

七、放射線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麻醉科。

十一、牙科。

十二、病理檢驗科。

十三、復健科。

十四、急診醫學科。

十五、藥劑科。

十六、營養科。

十七、醫務企管室。

十八、社會工作室。

十九、秘書室。

二十、人事室。

二十一、政風室。

二十二、會計室。

二十三、資訊室。

第四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內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五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外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六條    精神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第七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

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護理之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八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第九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小兒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小兒醫療事項。

第十條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十一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眼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十二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十三條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麻醉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麻醉醫療事項。

第十四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第十五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十六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第十七條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十八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藥劑之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十九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二十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等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業務。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第二十一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媒體文宣、國會公關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二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及實施自動檢查。

五、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第二十三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第二十四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院政風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計室掌理本分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二十六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系統之評估、規劃、建立及管理。

二、資訊安全及相關設施與服務管理。

三、電腦機房之規劃、維運及相關服務之各項管理。

四、提供臨床醫學研究需要之資訊相關輔助與支援。

五、其它有關資訊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分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