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分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院長襄助分院長
處理院務。
第三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八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家庭醫學科。
九、高齡醫學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麻醉科。
十三、牙科。
十四、病理檢驗科。
十五、復健科。
十六、急診醫學科。
十七、皮膚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營養科。
二十、醫務企管室。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
二十二、秘書室。
二十三、人事室。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
第四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內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五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外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六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
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七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婦女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第八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小兒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小兒醫療事項。
第九條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精神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第十條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
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十一條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第十二條 高齡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齡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高齡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高齡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高齡醫學醫療事項。
第十三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眼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十四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十五條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教學、研究及
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麻醉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麻醉醫療事項。
第十六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第十七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
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十八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
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第十九條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
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急診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二十條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皮膚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皮膚科醫療事項。
第二十一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
藥品庫存及用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藥劑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二十二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與營養諮詢或衛教訪
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教學、
研究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
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二十三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第二十四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媒體文宣、社區服務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二十五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
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
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及實施自動檢查。
五、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第二十六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第二十七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院政風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分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
級授權決定。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