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分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分院長襄助分
院長處理院務。
第三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七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七科辦事。
三、精神部,分四科辦事。
四、神經復健部,分三科辦事。
五、護理部。
六、婦產科。
七、小兒科。
八、放射線科。
九、牙科。
十、病理檢驗科。
十一、急診醫學科。
十二、藥劑科。
十三、營養科。
十四、醫務企管室。
十五、社會工作室。
十六、秘書室。
十七、人事室。
十八、政風室。
十九、會計室。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之業務,由本分院人員派充辦理。
第四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內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五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外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六條 精神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第七條 神經復健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神經復健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第八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
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護理之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九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產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第十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小兒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
務。
四、其他有關小兒醫療事項。
第十一條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
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
業務。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十二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第十三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
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
務。
三、其他有關檢驗醫療事項。
第十四條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
務、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
務。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十五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
藥品庫存及用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藥劑之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十六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
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
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
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十七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等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業務。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第十八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媒體文宣、國會公關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十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
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
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及實施自動檢查。
五、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第二十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第二十一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院政風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計室掌理本分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分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
級授權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