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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團體績效評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為民服務及施
  政品質,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評核對象:
(一)本會單位:秘書室、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第四處、第五處、第
   六處、第七處、第八處、第九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
   處、法規委員會。
(二)附屬機構:本會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之家、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榮
   民總醫院、榮民總醫院分院、榮民醫院、訓練中心、榮民森林保育事
   業管理處。以同類型機構間評比為原則。

三、評核期程: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四、評核項目、配分:
(一)本會單位:
 1、單位績效目標項目,配分為三十五分;以挑戰度(百分之四十)、達
   成度(百分之六十)等二面向評核。評核標準如附件一。
 2、共同性評核項目,配分為三十五分,並再區分如下:
(1)公文管理(百分之八):由秘書室訂定評核指標,並依所訂標準評
   分。
(2)預算執行率(百分之八):由會計處訂定評核指標,並依所訂標準評
   分。
(3)推動組織學習成效(百分之四)及一般人事管理(百分之五):由人
   事處訂定評核指標,並依所訂標準評分。
(4)資訊安全稽核(百分之五):由統計處訂定評核指標,並依所訂標準
   評分。
(5)廉政實況成效(百分之五):由政風處訂定評核指標,並依所訂標準
   評分。
 3、副秘書長、秘書長及副主任委員考評,配分為十五分。
 4、主任委員綜合考評,配分為十五分。
(二)附屬機構:
 1、單位績效目標項目,配分為七十分。
 2、副秘書長、秘書長及副主任委員考評,配分為十五分。
 3、主任委員綜合考評,配分為十五分。

五、評核單位組成:
(一)為審議及評核本會單位及附屬機構年度施政績效,由本會以任務編組
   方式設「本會績效評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
(二)評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置委員若干
   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兼任之,
   其任務如下:
 1、審議本會單位績效目標之具體作法、挑戰度配分是否妥適及共同性評
   核項目之評核標準。
 2、複評本會單位績效目標之達成情形、共同性評核項目之評核成績,及
   附屬機構團體績效評核成績。

六、目標設定之基準及數量:
(一)設定基準:
 1、本會當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所訂策略績效目標及重要施政
   計畫項目。
 2、本會組織條例或辦事細則所定職掌,或其他足以代表單位業務職掌及
   承辦之重點工作。
 3、總統、院長重要政策宣示,院長及主任委員交辦或指示事項。
(二)績效目標數:由各單位(機構)依年度施政計畫、年度預算重大計畫
   及年度重要工作項目設定單位績效目標,業務單位設定五至七項為原
   則,行政幕僚單位設定三至五項為原則。
(三)績效目標內容:各項單位績效目標應具備代表性(涵蓋重點業務)、
   具體性(可依客觀方式加以評估)、量化性、挑戰性(含創新性或困
   難度)及具體效益,儘量排除經常性、例行性之目標。具體作法(含目
   標值及完成期限)應儘量採用成效性指標,列出內容、完成期限(或工
   作天、滿意度、參訓人數受益程度、提昇程度)及經費支用數額(撙
   節金額)。
(四)設定程序:
 1、本會單位:
   本會各單位應依上開設定基準設定單位績效目標,填具「單位績效目
   標評核項目表」如附件(二),詳列當年度績效目標具體作法(含目標
   值及完成期限),並擬具各項績效目標挑戰度配分後,送人事處彙整。
 2、附屬機構:
   依類型分由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第四處、第六處設定轄屬機構
   績效目標。

七、評核作業之流程:
(一)年初評核作業程序:
 1、本會單位:
   人事處彙整本會各單位提送「單位績效目標評核項目表」及負責共同
   性評核項目之評分單位擬訂之評核指標後,於年度開始前,提報評核
   小組評核績效目標數項、具體作法(含目標值及完成期限)、配分及挑
   戰度配分之妥適性,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2、附屬機構:
   分由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第四處、第六處於年度開始前簽陳主
   任委員核定。
(二)年度進行中修正績效目標或評核指標之評核作業程序:
 1、本會單位:各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要修正績效目標項目或評
   核指標時,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簽陳督導副主任委員核可後(每
   一目標以一次為限),移送人事處函知各單位。
 2、附屬機構:各業管處於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要修正績效目標項目或
   評核指標時,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簽陳督導副主任委員核可,並
   副知人事處。
(三)年終評核作業程序:
 1、本會單位:
(1)單位績效目標評核項目: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績效目標
   達成度之自評分數及自評說明登錄於「單位績效目標評核項目表」
   後,送人事處彙辦(如附件三),提送評核小組複評。
(2)共同性評核項目:負責共同性評核項目之評分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
   十日前,將受評單位成績送人事處彙辦(如附件三),提送評核小組
   複評。
 2、附屬機構:
(1)各業管處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依現行督導考核機制,就轄屬機構
   績效目標一至十一月間之執行情形評分,並簽陳督導副主任委員核可
   後,送人事處彙辦(如附件四),提送評核小組複評。
(2)初評分數如無特殊情事,高限以九十二分為原則,區分優、甲、乙、
   丙四等,各等分數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名額以百分之十五為限。
   甲等:八十五分以上,不滿九十分,名額以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乙等:八十分以上,不滿八十五分。
   丙等:不滿八十分。
 3、人事處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評估小組複評,並簽陳主任委員實
   施綜合考評及核定複評總成績。
(四)評核結果:作為評擬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