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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替代役各役別役
    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三、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會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及訓練單位、服勤單位之督導等事項。
(三)經本會指定專業訓練單位,負責訓練管理;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
      理訓練者,另由本會或指定之服勤機關派員負責管理。
(四)本會各役男服勤機構(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


     貳、分配訓練
四、役男之專業訓練由本會指定單位訓練,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
  代訓,訓期依實際課程需要訂之。

五、役男之分發作業,於專業訓練期間辦理,方式如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以分發至戶籍地服勤為
      原則,該役男戶籍地無需求員額時,採就近分發。
(二)非屬前款之其他役男,除具專長者得由本會依實務需要指定服勤單
      位外,以軍訓基礎訓練成績佔百分之四十暨專業訓練成績佔百分之
      六十為分發標準,依成績高低分別依序公開填選志願分發服勤。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定期實施在職訓練。


七、役男專業訓練課程由本會統一律定;在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自行排
    定。
    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服勤單位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
    導。


     參、服勤
八、役男之服勤方式,視服勤單位性質,依附件一本會「替代役役男服勤
    內容項目表」定之。
    役男執行勤務時,應注意輔助性原則,即非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
    無獨任或決定之權,受該管公務員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
    務工作。


九、服勤單位應按日(週)編排勤務分配表(得含備勤時段),照表實施
    。但遇有臨時或特別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休息
    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管)核准,且
    外出時段,限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止,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
    。


十、役男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由各服勤單位依特性定之;必要時,得
    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每月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
    ,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
    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予榮譽假為例外,均不發
    超勤加班費。


十一、役男請假,應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役男於專業訓練期間請假,由訓練單位逕行核處;役男於服勤期間
      請假,由服勤處所逕行核處,並由人事單位登錄本會「替代役役男
      服勤期間請假管制卡」(附件二)。


十一之一、役男服役期間出境之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
          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肆、裝備
十二、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以穿著制服為原則。
      服勤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


十三、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本會負責發給,役男服役期滿應
      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伍、膳宿
十四、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十五、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
        包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陸、管理
十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服勤單位並應於服役役男期滿前三個月,依役男退役月份分別造
      具退役名冊(附件三),未於成功嶺辦理役期折抵者,併「辦理軍
      訓課程折抵替代役役期審查表」(附件四)陳報本會彙送內政部核
      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十七、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
      核,資料隨役籍轉移。


十八、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證明役男現役身分
      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每年元月份應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


十九、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
      員。


二十、各服勤單位應確實負起所屬替代役役男照顧及管理之責,平日做好
      各項防範措施,以確保役男服勤安全,並慎選委任以上正式職員擔
      任役男生活管理人員。
      服勤單位各級主官管人員、管理長官對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全責,
      疏於督導管理致役男發生違紀(法)者,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一、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管理長官若有濫用公權力、知法犯法者,加重懲處;若有表現優
        異、負責盡職者,由服勤單位自行議獎。


二十二、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官(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
        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
        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三、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
        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
        行為。


二十四、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本會各相關業管單位
        應實施勤務督導。
        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會相關規定。


二十五、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
        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二十六、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
        並請警察機關協尋。
        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應函
        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檢具相關書面文
        件,函送本會。本會於檢覈相關證件後,應即函報主管機關辦理
        核定停役事宜。


二十七、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除立即以電話及傳真「替代役役
        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附件七)向本會通報外,並應
        妥為處理,於一週內提出檢討報告;本會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
        內政部。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依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
        與意外事件處理須知處理。


二十八、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陳報本會
        ,彙送內政部。


     柒、獎懲
二十九、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
        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或核定各項懲罰
        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對於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
        懲處案件,應於十日內核定。


三十、役男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禁足、罰勤、申誡及記過,
        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定。
  (二)罰薪,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並於一週送
        請內政部備查。
  (三)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並於一
        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後,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各項獎懲應填具「替代役役男獎懲人次統計表」(附件九),於每
      月五日前報會彙整。


三十一、役男對單位所給予之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
        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原懲處機
        關為本會者,向內政部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捌、遷調
三十二、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僅受理特殊困難請調,一般請調不受理。特殊困難請調條件,
          適用內政部訂定之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調原則及服替代役役
          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之資
          格條件。
    (二)請調單位限於同一勤務性質機關。
    (三)符合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調原則及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
          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所列之請調條件者
          ,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經陳報本會核定
          後,調整役男至其戶籍地或附近之會屬同一勤務性質機構服勤
          ,惟仍應於服勤機構內住宿。
    (四)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等順序檢
          討,但於本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
          ,停止遷調。


     玖、附則
三十三、本會及各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或信箱,對本會役男之陳
        情、申訴案件,並應積極查處,善盡保密之責。


三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