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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各附屬機構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各附屬機構善
  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提升公共服
  務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業務除涉及公權力委託民間辦理案件,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外,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經本會及各附屬機構評估適合委託民
  間辦理(以下簡稱委外)者,得委外辦理。
  本會各業管處,應依本要點分別辦理督導、評鑑各附屬機構委外辦理情
  形。

三、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業務委外之方式如下:
  (一)整體業務委外: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委外,或
     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二)部分業務委外: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得委託民間機
     構辦理。

四、本會為落實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成立推動專案小組,指定副主任
  委員一人兼任小組長;副小組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由各處、室、
  會主管以上人員兼任,統籌辦理規劃、審查及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本會各附屬機構應分別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構業務委外事宜,並指定副
  首長或幕僚長一人為召集人,負責策劃督導。
  本會各處、室、會應檢討主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項目,並負責推動業務督
  導之各附屬機構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應每年檢討辦理委外情形。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辦理業務委外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提報本會推動專
  案小組協助解決,必要時得視案件類型,由本會洽請相關機關協助。

五、本會及各附屬機構辦理整體業務委外時,應依委託案件性質,於契約中明
  定受託之民間機構負擔機構原應執行之主要公共任務;並約定如遇重大災
  變或情勢變更,須由受託之民間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時,該民間機構應予配
  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六、本會及各附屬機構得依下列程序辦理委外作業:
  (一)檢討委託民間辦理項目: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之專案小組應通盤檢討適合委外之業務,評估其
     可行性及經濟效益,擬訂實施時程,報會由業管處審核後,送人事
     處彙整,陳報本會推動專案小組核定。
  (二)決定委託民間辦理方式: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民
     法、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規,評估業務委外辦理之適法性。
  (三)訂定委託契約: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業務委外,應與受託之民間機構依相關法令訂定
     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又本會及各附屬機構委託民間機構執行公共
     任務之項目,應明定於雙方簽訂之契約中。
  (四)監督查核: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業務委外,應依契約規定及內部控制制度,對受
     託之民間機構進行監督及查核,其方式得由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於契
     約中約定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含書面報告及實地查核等方
     式),相關查核報告並得要求受託之民間機構提供量化及質化面向
     評估指標及結果。

七、本會督導,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契約履行情形: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應建立簽約前、議約談判及簽約後之合約管理機
     制。各業管處應確實督導各附屬機構之履約管理情形。
  (二)人力運用狀況:
     確實檢討委外前後人力消長情形,督導各附屬機構人力合理配置與
     運用。
  (三)經費收支情形:
     評估委外前後經費運用狀況,督導各附屬機構提升財務運用效能。
  (四)查核報告之複查:
     本會各業管處得複查各附屬機構提供之查核報告;其複查項目應包
     括公共任務之執行、委外前後服務品質及績效差異、政府資源之妥
     適運用等項目,督導及查核結果得作為日後是否繼續委外之參據。

八、本會及各附屬機機構推動業務委外後,其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性質特
  殊,須專案提報計畫陳送行政院核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適當安置:
     由人事處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協調安置至其他需用機
     構;專長未能符合者,施予專長轉換訓練後安置之。
  (二)優惠退離:
     依現職員工優惠退離措施辦理。

九、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於辦理業務時,經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
  總員額法)先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本會及附屬機構
  (單位)現有人力之配置,或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等方式因應後,
  如現有人力仍無法負荷時,得優先評估委外之可行性;如辦理委外時,並
  應將檢討委外後之節餘人力,配置至其他新增業務或由各業管處協調人事
  處依總員額法規定,調配至其他有業務需要之機構(單位)。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辦理新增業務時,新增業務之性質經評估後得委外者,
  應優先檢討規劃委外,不得再以新增業務之規模請增員額。

十、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推動業務委外,如有編列委託經費之需求,得提送本會
  各業管處依程序會請相關業管處審查通過後,於所獲中程歲出概算額度範
  圍內,優先編列。

十一、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整體業務委外案件,由各業務督導處於每年六、十二
  月中旬前將辦理情形送人事處彙整後,依附表格式填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部分業務委外案件,由本會及各附屬機構自行列管。並隨時視需要提報作
  業進度。
  各附屬機構應配合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執行成果實施評比,並列
  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各附屬機構年度工作績效評比項
  目。

十二、推動業務委外後,所節餘之經費,以及有功人員獎勵措施如下:
  (一)經費方面:
     各機構推動業務委外所撙節之經費,除改任於其他機關之人員及移
     列之人事費外,於扣除委託辦理費用後,以百分之二十之提撥比
     例,由會計處統籌調配運用,並由行政院主計處於審核次年度中程
     資源分配方針及各機關年度歲出概算額度時,納入額度分配指標。
  (二)獎勵方面:
     推動業務委外成效優良者,由本會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適當奬勵。

十三、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未依督導結果或評鑑結論辦理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
  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得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十四、本會各機構業務性質如適合以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型態運作者,可朝行
  政法人或財團法人方向規劃。
  本會各附屬機構應參照本要點規定訂定執行要點,陳報本會各業管處列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