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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性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全國 
  性退伍軍人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辦理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之活
  動,以尊崇退伍軍人服役期間對國家、社會之貢獻與功勳,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為章程宗旨及任務列有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並以本會為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社團:
(一)經內政部最近一次績效評鑑未達乙等者或未接受評鑑者。但因新成立
   (近一年)未及參與最近一次績效評鑑者,不在此限。
(二)以單一兵科、軍事院校或期別所成立者。
(三)單純以推廣體育、聯誼及休閒活動或增進情感交流而成立,與服務照
   顧退除役官兵生活福祉無關者。

三、補助項目:
(一)紀念慶典活動。
(二)有關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之研習、訓練、參訪活動。
(三)編印、錄製與退伍軍人相關之書刊、影像或其他之出版品。
(四)主(協)辦出席國際性退伍軍人團體會議或活動。
(五)其他經本會核可之項目。

四、補助原則:
(一)對同一社團,有前點第四款事由者,每年得補助二次;其他各款事由
   者,每半年得補助一次。同一社團全年最高補助金額,以當年度預算
   百分之二十(計算至萬元)為限。
(二)各年度補助之各項活動應以各該預算年度內辦理完畢者為限。
(三)社團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相關財源籌措方式(含自籌款部分)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
   項目與金額等;其已由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

五、申請補助作業:
(一)社團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內政部核准之立案證明及最近一次績效評鑑等第證明(影本)。
  3、社團章程(影本)。
  4、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三),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
   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預期效
   應、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二)社團最遲應於當次活動實施或出版品出版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交郵
   日期為據),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
   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所需經費、預期效
   益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先計算不符合補助規定金額所佔活動總經費之比例。
  2、再計算申請補助經費金額乘以前目比例之金額。
  3、申請補助經費金額扣除前目金額後之所得金額,以其金額之百分之七
   十(計算至千元)為最高同意補助金額,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五)本會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社團之申請補助文件,並於預定活動十日前
   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六)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之情形者,該申請補
   助之社團應於活動五日前報本會重新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者,得不
   予補助。

六、申請撥款作業:
(一)經同意補助之案件,該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相關活動結束後十五日
   內,檢具活動報告書(如附表四、五)及佐證資料(相關證明文件、
   活動照片及相關支出原始憑證影本),送本會申請撥款。未於期限內
   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應通知其限期提出;屆期仍未提出者,得
   不予補助。
(二)本會應就社團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原訂計畫;對不符補助項目
   及基準之支出經費,應予刪減,並以加總刪減後所得金額百分之七十
   (計算至千元;百分比配合前點第四款規定視年度預算額度調整)計
   算之。
(三)依前款計算所得之金額,如在原同意補助金額以內,以其金額為核定
   撥款金額;如超過原同意補助金額,則以原同意補助金額核定之。
(四)前款核定撥款金額後,如發現實際補助率(依前二款所得之核定撥款
   金額除以活動實際支出金額乘以百分之百)較計畫補助率(原同意補
   助金額除以計畫預算金額乘以百分之百)為高者,則應計算實際支出
   總金額乘以該超出比率(計算至千元;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
   之金額,再予刪減之。
(五)撥款金額經核定後,應即通知社團依據核定金額,簽發領據,並加註
   金融機構帳號,由本會撥款入帳。

七、審核公告:有關對各社團當年度之實際補助情形,應於本會網站公告。

八、督導考核:受補助之社團應建立完整之申請檔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稽
  查,如稽查發現有詐騙、偽造或已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等情事,除
  依法追繳全數補助款外,另按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該社團一年至三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