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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資訊聯絡管理要點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本會及附
    屬機構資通安全,有效運用資訊軟硬體資源,促進資訊技術交流與業
    務經驗傳承,提高資訊作業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處(室、會)及附屬機構,應依下列規定置資訊連絡人一人:
(一)本會各處(室、會):由單位主管指定資訊連絡人。
(二)附屬機構
      1.醫療機構:
     (1)已設資訊室:
          資訊室主任為資訊連絡人。
     (2)未設資訊室:
          資訊業務負責人為資訊連絡人。
      2.服務、安養、訓練及農林機構:
        由機構首長指派委任以上,嫻熟業務、具學習熱忱者,為資訊連
        絡人(具資訊處理職系者優先)。
      3.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由機構首長指定資訊處適當層級人員一人為資訊連絡人。 


三、資訊連絡人之任務如下:
(一)本會共同性資訊系統、設備開發採購協調作業。
(二)資通安全業務辦理、連繫與通報。
(三)其他與本會資訊業務之協調、連繫。


四、本會各附屬機構資訊連絡人異動時,應於一週內函報本會統計處(格
    式附件);本會各處(室、會)資訊連絡人異動時,逕行通知本會統
    計處。


五、訓練進修
(一)常年訓練由本會列入年度資訊教育訓練辦理。
(二)新任資訊連絡人應於任職一個月內,由本會安排至統計處接受一至
      二天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1.各醫療機構、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資訊安全相關技術、資訊安通報程序及業務訓練。
      2.各服務、安養機構:
     (1)資訊安全相關技術、資訊安通報程序及業務訓練。
     (2)伺服器作業系統及網路設定技術。
     (3)榮民資料作業規定、權責及相關系統之使用等。
      3.各農林機構:
     (1)資訊安全相關技術、資訊安通報程序及業務。
     (2)伺服器作業系統及網路設定技術。
(三)其他資訊業務人員,得依業務需要安排參訓。


六、獎懲
    每年度不定期對各附屬機構及資訊連絡人個人檢討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