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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公務預算病床收住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健全附屬榮民總醫院
  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及榮民醫院(以下稱榮院)公務預算病床之管理機
  制,以提昇榮民長期照護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對象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以下稱就養榮民)。
  (二)玉里榮院貧困無依榮民(遺)眷(已簽奉核定)。
  (三)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單身榮民。
  (四)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單身榮民。
  (五)退役少校以下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有眷榮民。
  (六)退役上士以下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有眷榮民。
  (七)其他退役上士以下榮民。
  (八)其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申請入住者,分院、榮院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一)報會核准。

三、未具傳染性疾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入住:
  (一)罹患慢性病經醫師診斷需要長期醫療護理者。
  (二)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障礙經評估屬中度失能以上(三至四項ADLs失能
     項目者)。
  (三)醫院出院後經醫師診斷仍需持續照護者。
  (四)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四、經醫師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辦理退住或轉出:
  (一)病情不穩定需急性住院醫療。
  (二)生活活動功能提升至輕度失能以上(一至二項ADLs失能項目者)。
     但氣切管、鼻胃管未拔除者,不在此限。
  (三)病癒。


五、作業流程:
  (一)入住:
     1、榮民經醫師評估,符合進住公務預算病床條件時,分院、榮院
       即通知家屬、親友或其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榮
       民自費安養中心(以下稱自費安養中心)、榮民服務處(以下
       稱榮服處)到院辦理入院事宜。
     2、入住前應先由本人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如附件二,再辦理
       入住手續。
     3、本人無法書寫時,得由其指定家屬或聯絡人或所屬榮家、自費
       安養中心、榮服處人員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
  (二)退住或轉出:經醫師於每月診察,符合退住或轉出條件者,即應辦
     理退住或轉出。
  (三)轉介:經醫師診察符合退住或轉出條件,內住就養榮民則由榮家、
     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接回或協助安置,外住就養榮民由榮服處或榮民
     親友協助返家、或轉介至附屬分院、榮院附設自費護理之家。
  (四)入住、退住、轉介流程及說明:如附件三。

六、伙食費:
  (一)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榮民應每月按規定繳交伙食費。
  (二)內住就養榮民住院期間,榮家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費用,並
     於該各榮民出院時清繳所有伙食費用。
  (三)外住就養榮民住院期間,由榮服處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費
     用,並於該榮民出院時清繳所有伙食費用。
  (四)非就養榮民住院期間,分院、榮院應於每月五日至八日蒞各病房發
     放伙食欠繳通知單直接交付病患或通知病患家屬繳交,仍未繳交
     者,分院、榮院應予催繳。

七、照顧服務員(以下稱照服員):
  (一)各公務預算病床所需照服員之甄選、訓練、督導、考核、獎懲、福
     利與權益等事項,依榮民醫院暨榮譽國民之家照顧服務員管理規定
     辦理。
  (二)第二點第三款至第七款人員入住公務預算病床,如需照服員協助處
     理日常生活,除生活貧困具「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外,應自行僱
     用。
  (三)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就養榮民,如擬自請照服員看 護,限由其本
     人或家屬提出申請,經醫護人員評估病情後,內住就養榮民需轉知
     榮家同意、外住榮民經家屬或榮服處同意由輔導人員簽證,並簽具
     自願書如附件四,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自費照服員之勞務費以當年度「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作業規範為
     準(收費標準合約期間不得變更),各分院、榮院應於申請入院時
     詳為說明。
  (五)團體照服員不得與自費照服員相互流用,擔任團體照服員至少三個
     月,始得擔任自費照服員。
  (六)團體照服員照顧服務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就養榮民,其照顧服務費
     由各分院、榮院每月檢附團體照服員資料、床位分布情形、公務預
     算病床榮民名冊,向本會申請公務預算補助。各分院、榮院每月申
     請之團體照服員人數,不得超出公務預算病床核定數之五分之一。

八、權益保障:
  (一)各分院、榮院應建立及提供各種管道接受意見反應與建言(如設立
     意見箱、書面意見反應處、申訴電話、傳真、網路郵址),並由權
     責單位負責處理。
  (二)本規定訂定前已入住之榮民,不符本規定所定入住或達退住、轉介
     條件者,應採個案勸導處理方式,改住自費護理之家、榮家、自費
     安養中心或返家居住,並將處理情形每季報會。

九、權責區分:
  (一)會本部:
     1、第一處:督導榮服處辦理外住就養榮民之轉介、送醫相關事
       宜。
     2、第二處:督導榮家、自費安養中心辦理內住就養榮民之轉介、
       送醫相關事宜。
     3、第六處:督導分院、榮院辦理符合公務預算病床入住榮民之就
       醫相關事宜。
  (二)附屬機構:
     1、榮家:協助內住就養榮民送醫與轉診、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
       伙食費用並於出院時清繳所有費用、內住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
       發放、定期辦理入住榮民關懷慰問、協助退住(出院)榮民返
       回榮家、榮民自費安養中心。
     2、自費安養中心:協助榮民就醫與轉診、出院時清繳所有費用、
       定期辦理入住榮民關懷慰問、協助退住(出院)榮民返回自費
       安養中心。
     3、榮服處:
       (1)協助外住就養榮民送醫與轉診、每月與榮(分)院結算
          伙食費用進行扣繳或通知家屬繳交費用、外住就養榮民
          就養給付之發放、定期進行住院榮民關懷慰問、協助退
          住(出院)榮民返家或轉介至附設自費護理之家。
       (2)非就養榮民辦理申請入住時,另應附輔導訪視紀錄,確
          認符合入住條件。
     4、分院、榮院:
       (1)協助辦理入住手續、安排床位、配合榮家、自費安養中
          心或榮服處進行相關費用如期繳交。
       (2)社工(輔導)人員應協助符合入住條件之榮民入(退)
          住,凡經查核不符入住條件者應協助轉介。

十、一般規定:
  (一)符合入住條件而分院、榮院公務預算病床皆無空床時,可先行協助
     安置其他分院、榮院公務預算病床。
  (二)符合退住條件,不願配合退住或轉出時,應採個案勸導處理方式,
     改住自費護理之家、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或返家居住。
  (三)各分院、榮院應將入住公務預算病床榮民名冊如附件五,於每月六
     日前報會備查。
  (四)精神病經醫師診斷其精神症狀穩定,或因失智需長期療養,或肺結
     核需住院者,以安排入住玉里榮院或灣橋分院或榮家失智專區為
     主。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