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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臨時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有效管控本會及
    附屬機構進用臨時人員,合理運用人力資源,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會臨時人員之進用管理,除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
    用及運用要點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員額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構)應於每月五日前,依式定期填列當月「本會各機關(
      構)進用臨時人員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一)乙份報會備查,以
      為員額管控之依據。
(二)因配合政府政策、搶救天然災害進用之臨時人員,各機關(構)應
      併同每月報表依限報會列管。
(三)各醫療機構職員出缺必須進用臨時人員時,應進用與該出缺職務相
      關之具有證照或相關學經歷人員,並應相對管制出缺之職務。
(四)各機關(構)年度臨時人員之員額,應在原申請用途範圍內審慎使
      用。


四、經費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應以年度預算所編之「臨時人員酬金」額度內僱用臨時人員
      ,除專案簽准外,不得勻支。
(二)各機構應以年度預算所編之「計時計件人員酬金」及「專技人員酬
      金」經費額度內僱用臨時人員,除專案報會同意外,不得超支。
(三)以工程管理費僱用之臨時人員,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
      用要點辦理。


五、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各機關(構)現有業務經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且無法以
      委託外包方式或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
      代措施辦理,須以第四點經費僱用臨時人員,以辦理相關業務者。
(二)各機關(構)接受專案經費補助(含代收代付款)辦理特定業務或
      委託研究計畫,不能以現有人力辦理者。


六、各機關(構)進用臨時人員應依限填列下列表格及數據報會審核:
(一)各機關(構)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列「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
      」(格式如附件二)及前年度「臨時人員運用成效檢討報告」(格
      式如附件三),本會至遲應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二)各機關(構)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填具前年度「臨時人員進用情
      形彙整表」(格式如附件四)。
(三)各機關(構)應提供前一年「實際增加契僱人員數」、「營運收入
      增減情形」等相關數據,並由業管處、會計處詳實審核及成效評估
      後,作為次一年度進用臨時人員審核之依據。


七、各機關(構)進用臨時人員之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構)於前一年度經核增臨時人員,而營收降低或運用成效
      不彰者,均不再核增臨時人員員額。
(二)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應以「醫療技術人員
      」、「醫學研究人員」為主。其中各醫療機構「醫療行政人員」,
      應以進用至「醫療部科」、「醫務行政單位」及「資訊單位」為主
      ;「非醫療部科」之「醫療行政人員」非經專案報會同意,不得進
      用。
(三)「非醫療部科」及「醫療行政人員」之範圍、「正職核心人力」及
      「臨時人員」之合理人力配比另訂之。


八、各機關(構)已訂定人力控管規定且經本會核定者,或配合推動政府
    政策及搶救天然災害所進用之臨時人員,不適用本補充規定。


九、依本補充規定進用之臨時人員應訂立契約。


十、本會為瞭解各機關(構)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情形,得進行實地訪查
    ,並為適當之處置。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