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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各附屬服務、安養機構應辦理甄審職務內陞作業程序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落實公務人員陞遷法所訂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本會暨各附屬服
  務、安養機構應辦理甄審職務出缺,如擬由本機關任免範疇(即本會
  暨各附屬服務、安養機構)之現職人員陞任時,用人機構應先檢附職
  缺公告函報本會同意辦理內陞。經本會行政業務服務網公告後,凡較
  擬補職務低一陞遷序列,且依法具有陞任資格及陞任意願之本機關人
  員,均得經現職機構人事單位檢送當事人資績評分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免備文報送本會納入甄審。

二、內陞職缺公告以上網公告7日(不包含例假日)為原則;公告所列「
  上網期間」、「資格條件」、「聯絡方式」3欄由本會依相關規定填寫
  ,用人機構函報時請保留空白。用人機構如擬於辦理陞任評分之外同
  時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應於函報本會請辦內陞時,即行於職缺公告
  載明。

三、本會暨各附屬服務、安養機構具有陞任意願之合格人員,由現職機構
  人事單位依本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備妥資績評分表及相
  關證明文件報會辦理,相關規定如次:
(一)資績評分表「報名參加甄審職務」部分,務請依職缺公告所載,確
   實填寫擬補機構職稱及職務編號,以免混淆。並請現職機構人事單
   位查填共同選項及個別選項「訓練進修」、「英語能力」評分(粗
   線框定部分),先經報名人員簽名確認,再請現職機構首長就個別
   選項評分後,依限送達人事處,逾期不予受理;檔案磁片請併案檢
   附或另以電子郵件寄送。
(二)個別選項「訓練進修」及「英語能力」2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訓練進修」部分,得經人事單位簽證,以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Pemisk 2K)相關資料檢附。
(三)個別選項部分,由現職及用人機構首長共同評分,比重各佔40%、
   60%。現職及用人機構首長評核個別選項時,其「訓練進修」及「
   英語能力」2項請依人事單位審查確認之評分列計;擬任非主管職
   務時,「領導能力」不評分。
(四)資績評分表各項成績之計算,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第一位;人事
   處就共同選項部分,得依規定審查修正。
(五)本表各儲存格欄寬、列高、字體大小及格式均不得變更,經歷欄請
   擇要繕列,如有變更情事將予退回重新繕造,逾限即不予受理。

四、資績評分表綜合考評部分,由本會業管單位負責評分建議,評分高於
  18分、低於12分者,應提出具體說明。

五、檢附內陞職缺公告格式及範例如附件一、二,資績評分表格式及範例
  如附件三、四;相關檔案請逕至本會行政業務服務網人事服務組織學
  習專區「檔案下載」項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