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以下稱本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
就養給付核發作業如下:
(一)就養榮民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給付發給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
(二)就養榮民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應依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檢附相
關文件。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款文件格式,
如附件二-一至四。
(三)就養榮民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申請人未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檢
附相關文件,其能補正者,受理申請之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
)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
符合規定者,即予核定,併附名冊(附件三)報會備查;核定者為
外住就養榮民,並副知原安置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不
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四)就養榮民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時,應即建立手指紋印模檔案卡(
格式如附件四),作為後續發放給付之依據。
(五)經核准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榮民,有關資料鍵入就養管理資訊系
統規定如下:
1.就養榮民之大陸地區地址、電話或匯款銀行、帳號如有異動時,
應檢附當地縣、市、區級以上機構所核發公證書寄回榮家(或親
自告訴本會年度派赴定訪人員),榮家始於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基
本資料維護作業項下修正。
2.就養榮家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出境七日內,榮家應於長期居
住大陸地區基本資料維護作業項下,鍵入出境日期。
3.就養給付初驗、派員赴大陸地區驗證或就養榮民回臺驗證情形,
各榮家應於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榮民驗證作業項下,詳實鍵入
驗證情形。
4.本會應定期及不定期實施工作考評,驗證各榮家執行成效,務使
電腦檔案資料保持正確。
三、榮家或榮服處獲知其服務之就養榮民欲赴大陸地區返鄉探親時,應詢
問其是否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除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者依前點
規定辦理外,仍應宣導建立其指紋卡印模檔案及提供護照影本資料。
四、就養榮民返鄉探親或因故滯留大陸地區欲申辦長期居住,其出境前已
留存指紋印模檔案卡者,依附件一作業流程辦理。出境前未留存指紋
印模檔案卡者,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五、就養榮民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有關各類文書驗證,由各榮家協助
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六、就養榮民隨行眷屬,係本會核定在案並發給眷屬補給者,亦應建立手
指紋印模檔案(三份),併同榮民年度指紋驗證後始可核發眷屬補給
;如眷屬未隨行,且出具經公證之同意書者,其眷屬補給依本會就養
榮民眷屬補給作業要點辦理。
七、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向其居住地主管機關申請贍養公證書
證明文件,須提供就養給付之證明,榮服處或榮家得依申請逕行開具
(格式如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