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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給付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以下稱本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
    就養給付核發作業如下:
(一)就養榮民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給付發給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
(二)就養榮民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應依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檢附相
      關文件。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款文件格式,
      如附件二-一至四。
(三)就養榮民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申請人未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檢
      附相關文件,其能補正者,受理申請之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
      )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
      符合規定者,即予核定,併附名冊(附件三)報會備查;核定者為
      外住就養榮民,並副知原安置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不
      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四)就養榮民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時,應即建立手指紋印模檔案卡(
      格式如附件四),作為後續發放給付之依據。
(五)經核准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榮民,有關資料鍵入就養管理資訊系
      統規定如下:
      1.就養榮民之大陸地區地址、電話或匯款銀行、帳號如有異動時,
        應檢附當地縣、市、區級以上機構所核發公證書寄回榮家(或親
        自告訴本會年度派赴定訪人員),榮家始於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基
        本資料維護作業項下修正。
      2.就養榮家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出境七日內,榮家應於長期居
        住大陸地區基本資料維護作業項下,鍵入出境日期。
      3.就養給付初驗、派員赴大陸地區驗證或就養榮民回臺驗證情形,
        各榮家應於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榮民驗證作業項下,詳實鍵入
        驗證情形。
      4.本會應定期及不定期實施工作考評,驗證各榮家執行成效,務使
        電腦檔案資料保持正確。


三、榮家或榮服處獲知其服務之就養榮民欲赴大陸地區返鄉探親時,應詢
    問其是否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除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者依前點
    規定辦理外,仍應宣導建立其指紋卡印模檔案及提供護照影本資料。


四、就養榮民返鄉探親或因故滯留大陸地區欲申辦長期居住,其出境前已
    留存指紋印模檔案卡者,依附件一作業流程辦理。出境前未留存指紋
    印模檔案卡者,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五、就養榮民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有關各類文書驗證,由各榮家協助
    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六、就養榮民隨行眷屬,係本會核定在案並發給眷屬補給者,亦應建立手
    指紋印模檔案(三份),併同榮民年度指紋驗證後始可核發眷屬補給
    ;如眷屬未隨行,且出具經公證之同意書者,其眷屬補給依本會就養
    榮民眷屬補給作業要點辦理。


七、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向其居住地主管機關申請贍養公證書
    證明文件,須提供就養給付之證明,榮服處或榮家得依申請逕行開具
    (格式如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