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大學及獨立學院醫
學系畢業公費生(以下稱公費醫師)分發本會附屬醫療機構及安養機構服務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費醫師分發本會附屬醫療機構及安養機構應累計服務六年,其分發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公費醫師應先分發榮民總醫院(以下稱總院)服務四年,並於完成專
科(次專科)訓練後,分發至榮民醫院(以下稱榮院)、榮民總醫院
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或安養機構服務二年。
(二)公費醫師於總院服務期滿分發至鳳林榮民醫院、臺東榮民醫院、埔
里榮民醫院服務者,得由服務機關視醫療業務需要,函送至總院接
受訓練三至六個月,並副知本會,其訓練期間得併計公費服務年
資。
(三)公費醫師於總院服務四年期間,無法完成專科(次專科)醫師訓練
或取得專科(次專科)醫師甄審資格者,得於書立切結書(格式如
附件)後,申請續留總院延長訓練,以延長各一次(一次二年)為
限,其延長訓練期間不予採計公費服務年資。
三、公費醫師分發總院服務二年後,得由總院遴派支援臺東榮民醫院、鳳林榮
民醫院及本會附屬安養機構。
前項支援期間每次滿一個月,並累積滿三個月以上者,於報本會備查後得
折抵榮院、分院服務年資,但不得重覆列計總院服務年資。
四、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服務:
1、總院應於年度內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適宜額度給公
費醫師申請,並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報本會核
定後,公告於各總院網頁。
2、公費醫師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者,應
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各總院招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
期,申請報名參加甄選。
3、各總院應於完成招訓住院醫師甄選程序後,就錄取之公費醫
師,依人事作業程序辦理並報本會備查。公費醫師完成報到
後,應造冊報本會列管。
4、逾期未申請核定分發之公費醫師,則由本會依各總院需求,逕
行核定分發。
(二)第二階段服務:
1、公費醫師分發總院服務期滿,應至榮院、分院或安養機構繼續
服務者,總院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調查公費醫師志願服務
之榮院、分院或安養機構(以三所為限並列優先順序)造冊送本
會,由本會依附屬醫療機構或安養機構業務需要,辦理統一分
發作業。
2、公費醫師經本會核定分發服務機構ㄧ年內,不得申請調整服務
機構。但自願申請調整至鳳林榮民醫院、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臺東榮民醫院、馬蘭榮譽國民之家、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
院、屏東榮譽國民之家服務,並經服務機構事先報請本會同意
者,得調整之。
五、公費醫師申請轉院、轉科、轉系統,其規定如下:
(一)公費醫師分發總院或榮院、分院服務滿一年,得申請轉調其他同級
榮民醫療機構或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系統服務。申請轉院應經轉
調之雙方醫院同意後,依人事程序辦理,並副知本會。
(二)轉院、轉科前之年資仍納入公費服務年資計算。
(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以前畢業之公費醫師,其轉系統前之服務年資不
予採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起畢業之公費醫師,轉系統之申請,採
一對一方式辦理。
六、公費醫師於畢業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展期報到者外,應即依照規
定之日期向分發之醫療機構報到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報到:
(一)兵役徵集。
(二)患重大傷病,持有教學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七、接受分發公費醫師服務之機構應配合分發作業,協助公費醫師如期完成報
到服務。公費醫師如有未報到、無故離職者,分發或服務機構應函報本會
轉行政院衛生署處理。
八、公費醫師於服務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展緩服務:
(一) 考取國內研究所。
(二) 公費出國留學或進修。
申請展緩服務,應經服務機構報本會核定。其申請以一次為限,申請期間
不得延長,展緩服務期間不計入公費服務年資。
九、公費醫師服務期滿,應由服務機構審核無誤後,檢附相關服務資料造冊,
函報本會轉行政院衛生署發給醫師證書正本。
十、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分發總院免輪調榮院科別
之公費醫師,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修正生效前已分發榮院服務之公費醫師,
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