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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國防醫學院畢業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國防醫學院
  醫學系畢業公費醫師(以下稱公費醫師)分發本會附屬醫療機構服務
  作業,除依本會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及人事法令相關規
  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公費醫師分發本會附屬醫療機構應累計服務六年,其分發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公費醫師應先行至榮民總醫院服務四年,並於完成專科訓練後,分
   發至所轄區域內榮民醫院或安養機構服務二年(不含桃園榮民醫院
   、永康榮民醫院,惟榮民醫院或安養機構供分發之職缺不足時,得
   分發該二榮民醫院);其公費服務期間,除經轉調之雙方醫療機構
   同意外,僅得在所屬區域內醫療或安養機構服務。
(二)公費醫師分發至偏遠地區服務者,服務期間得由個人向服務機構提
   出申請,函送至榮民總醫院接受訓練三至六個月,並副知本會,其
   訓練期間得併計公費服務年資。
(三)公費醫師於榮民總醫院服務四年期間,無法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取
   得專科醫師甄審資格者,得於書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後,續留
   榮民總醫院訓練,申請延長訓練以一次為限,其延長訓練期間不予
   採計公費服務年資,且延長訓練期間以二年為限。
(四)公費醫師分發服務期間,得於書立切結書後,由服務機構依醫療業
   務需要選送接受次專科訓練,其訓練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二年
   ,訓練期間不予採計公費服務年資。
  
三、公費醫師分發榮民總醫院服務二年後,該院得遴派支援離島地區醫院
  、臺東榮民醫院、鳳林榮民醫院、灣橋榮民醫院、龍泉榮民醫院及本
  會附屬安養機構。
  前項支援期間每次滿一個月,並累積滿三個月以上者,於報會備查後
  得折抵榮民醫院服務年資,但不得重覆列計榮民總醫院服務年資。
  
四、公費醫師之分發服務,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榮民總醫院應於年度內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適宜分配額
   度給公費醫師申請,並於九月三十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報本會核
   定後,公告於各榮民總醫院人事室網頁。
(二)應屆畢業之公費醫師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按各榮民總醫院
   招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期、缺額報名甄試;受理報名之醫院應於完
   成招訓住院醫師甄選程序後,就錄取之公費醫師,依人事作業程序
   辦理,並報本會核備;公費醫師完成報到後,應造冊報本會列管。
   逾期未完成分發之公費醫師,由本會逕行核定分發。
(三)役畢公費醫師,應參加退伍當年度各榮民總醫院公告住院醫師缺額
   甄試,並於退伍後一個月內報到任職,逾期未完成分發者,由本會
   逕行核定分發。
(四)公費醫師分發榮民總醫院服務期滿,輪調榮民醫院或安養機構繼續
   服務者,由各區域管理會配合所屬區域醫療機構業務需要及公費醫
   師志願檢討,分發至所轄區域內之榮民醫院或安養機構服務(如附
   表);其分發結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報本會核備。
  
五、公費醫師申請轉院、轉科,其規定如下:
(一)公費醫師分發榮民總醫院或榮民醫院服務滿一年,得申請轉調其他
   同級榮民醫療機構服務。申請轉院應經轉調之雙方醫院同意後,依
   人事程序辦理,並副知本會。
(二)轉院、轉科前之年資仍納入公費服務年資計算。
  
六、公費醫師於畢業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展期報到者外,應即依
  照規定之日期向分發之醫療機構報到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展緩
  服務:
(一)兵役徵集。
(二)患重大疾病,經指定之公立醫院診斷屬實。
(三)依本要點規定得展緩服務。
  
七、公費醫師如有未報到、無故離職者,分發或服務機構應函報本會處理。  

八、公費醫師於服務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展緩服務:
(一)考取國內研究所。
(二)公費出國進修。
  申請展緩服務,應經服務機構報會核定。其申請以一次為限,申請期
  間不得延長,展緩服務期間不計入公費服務年資。  

九、公費醫師服務期滿,應由服務機構審核無誤後,檢附相關服務資料造
  冊,函報本會發給醫師證書正本及服務期滿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