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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畢業生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委託國防醫學院代
    訓醫學系畢業生(以下稱代訓生)分發本會附屬醫療機構及安養機構服務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代訓生應分發本會附屬醫療機構及安養機構服務:
  (一)代訓生應先分發榮民總醫院(以下稱總院)服務,並於完成專科(次
     專科)訓練後,分發至榮民醫院(以下稱榮院)、榮民總醫院所屬分
     院(以下稱分院)或安養機構服務二年。
  (二)代訓生九十三期以前之服務年限為十五年。自九十四期經本會分發
     服務年限合計十年。前述服務年限應含至榮院、分院或安養機構服
     務二年。
  (三)代訓生分發榮院、分院或安養機構服務滿二年,得續留服務或調任
     其他附屬醫療機構或安養機構服務。
  (四)代訓生於總院服務期間,無法完成專科(次專科)醫師訓練或取得
     專科(次專科)醫師甄審資格者,得於書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
     後,申請續留總院訓練以各一次(一次二年)為限。

三、代訓生分發服務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服務:
     1、總院應於年度內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適宜額度給代
       訓生申請,並於九月三十一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報本會核定
       後,公告於各總院網頁。
     2、代訓生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者,應於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各總院招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期,
       申請報名參加甄試。
     3、各總院應於完成招訓住院醫師甄選程序後,就錄取之代訓生,
       依人事作業程序辦理並報本會備查。代訓生完成報到後,應造
       冊(格式如附件二)報本會列管。
     4、逾期未申請核定分發之代訓生,則由本會依各總院需求,逕行
       核定分發。
  (二)第二階段服務:
     1、代訓生分發總院服務完成專科或次專科醫師訓練後,應至榮
       院、分院或安養機構繼續服務者,總院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
       前調查代訓生志願服務之榮院、分院或安養機構(以三所為限
       並列優先順序)造冊(格式如附件三)送本會,由本會依附屬
       醫療機構或安養機構業務需要,辦理統一分發作業。
     2、代訓生經本會核定分發服務機構ㄧ年內,不得申請調整服務機
       構。但自願申請調整至鳳林榮民醫院、花蓮榮譽國民之家、臺
       東榮民醫院、馬蘭榮譽國民之家、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屏東榮譽國民之家服務,並經服務機構事先報請本會同意者,
       得調整之。


四、代訓生申請轉院、轉科,其規定如下:
  (一)代訓生分發總院或榮院、分院服務滿一年,得申請轉調其他同級榮
     民醫療機構服務。申請轉院應經轉調之雙方醫院同意後,依人事程
     序辦理,並副知本會。
  (二)轉院、轉科前之年資仍納入服務年資計算。


五、代訓生於畢業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展期報到者外,應即依照規定 
  之日期向分發之醫療機構報到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報到:
  (一)兵役徵集。
  (二)患重大傷病,持有教學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六、接受分發代訓生服務之機構應配合分發作業,協助代訓生如期完成報到服
  務。代訓生如有未報到、無故離職者,分發或服務機構應函報本會處理。


七、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分發總院免輪調榮院科別
  之代訓生,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修正生效前已分發榮院服務之代訓生,依
  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