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駐衛警察
人員勤務功能,維護本會榮光大樓及學員宿舍等警衛區域(以下稱會
本部)之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會本部駐衛警察之勤務管理,由第九處統籌辦理,其升遷、獎懲、考
核、訓練及解僱等事項,另定之。
三、會本部置駐衛警察五人以上二十人以下,其中一人為小隊長,由本
會第九處就其中品德良好、具服務熱忱及領導才能者,簽奉核准後擔
任;任期中有重大缺失或不適任情形者,得隨時撤換其職務。
四、會本部駐衛警察之職責如下:
(一)小隊長:
1.綜理駐衛警察隊一般行政業務工作(含相關公文處理、隊員之考
評、勤務調度、值勤督導等)。
2.隊員請(休)假時,視需要配合支援勤務工作。
3.隊員因事代(調)班,協助調整勤務工作,並將代(調)班單轉
陳第九處批示。
4.每月二十日前將次月之「會本部駐衛警察勤務輪值表」陳第九處
批示後實施。
5.督導隊員定期裝備維護。
6.協助辦理會本部駐衛警察隊之制服及裝備更新採購。
7.督導維護隊部之環境整潔。
8.上班時間每日至少二次以上不定時巡視、督導各哨所值勤情形,
並填具「勤務督導紀錄簿」於每週一上午八時上陳第九處批示。
9.每日上午八時應將前一日之值勤紀錄簿上陳第九處批示。
10. 接受第九處及副秘書長以上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二)值勤人員:
1.負責會本部內外週邊巡邏查察。
2.維護大門口出入秩序。
3.預防、排除及處理警衛區內危安事件。
4.負責會本部周邊之交通管制。
5.協助處理陳情、請願及突發事件。
6.駐衛警察隊之裝備保養及維護。
7.維護各哨所及隊部之環境整潔。
8.接受第九處及副秘書長以上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五、小隊長應依下列原則於每月二十日前排定次月駐衛警察之輪值表送第
九處審定後實施:
(一)值勤人員每人每週以四十小時為原則,必要時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服勤時間。
(二)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六、會本部駐衛警察應依每月排定之「會本部駐衛警察勤務輪值表」值勤
,如因事需代(調)班者,應填具「會本部駐衛警察輪值代(調)班
申請單」,交由小隊長上陳本會第九處科長以上長官批示後實施,並
受第九處管制。情況緊急無法事先報准者,得先行與其他隊員協商代
(調)班,並於告知小隊長後實施,事後應即填具「會本部駐衛警察
輪值代(調)班申請單」並述明理由補正程序;其代(調)班理由未
經權責長官同意者,以曠職論。
七、小隊長勤務原則每日須處理公務並協助大門口相關事宜(含榮民陳情
等事宜),必要時得配合輪值勤務,惟每週應上班滿四十小時。下班
時間、週休假日及國定假日,遇有緊急狀況應於二小時內返回會本部
接受值日官指揮,並得依規定申請補休假或加班費。
八、小隊長暨值勤人員逾每週四十小時之延長服勤時間,得依規定申請補
休假或加班費;遇天然災害或颱風期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
值勤人員仍正常上班且逾每週四十小時以上服勤時間者,亦同。
九、值勤人員應提前十分鐘辦理交接班,如接班人員尚未到達,交班人員
不得先行下班,並於完成交接班後依規定程序報告處理。
十、值勤人員下勤務前應確實填具值勤紀錄簿,並完成交接工作。
十一、會本部駐衛警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請(休)假事宜:
(一)請(休)假人員應事先填妥假單陳核,同一時段每班次准予請(
休)假一人,每日合計不得逾(含)三人。
(二)患重大疾病需長期請假者,由第九處專案報准,不受前款休假員
額之限制。
(三)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定民俗節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
秋節等)輪值上班者,給予補休假。
(四)不論請(休)假之當日值班時數,均以扣除一日計算。
(五)衛警察員額如有異動,其請(休)假員額之限制由第九處視情形
調整之。
(六)年休假應自行協調放假;其他請(休)假及加班補休相關事宜,
比照本會職員規定辦理。
十二、會本部駐衛警察服勤時間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一)共同事項:
1.值勤時應著制掛戴證件服,配備齊全(包括警棍、警笛等),夜巡勤務
時應帶手電筒。
2.應準時接勤,不得延遲誤時。
3.值勤時應保持服裝整潔、儀態端正、精神良好,服務態度熱忱
,面容親切自然。
4.值勤時不得擅離崗位、嚴禁打瞌睡、吃零食、吸煙、閒談嬉笑
、電話聊天等不當行為。
5.接聽電話時,應將接聽時間、發話人員單位、姓名及對話內容
等簡明詳實記錄於交接簿內;情節重大應立即處理者,應即向
第九處或值日官報告並協助處理。
6.上班時間警衛區內發生危安或災害事件,應立即報告第九處,
例假日應報告值日官處理,並通知一一○、一一九勤務中心處
理;如發生命案或發現爆裂物,並應保持現場完整。
7.處理危安事件,應依規定通報並請求隊員支援,如發現現行犯
,得視情形逮捕之。
8.上班時間遇有重大事件或新聞媒體採訪,值勤人員應迅速通報
第九處,不得任意對外發言。例假日應報告值日官處理。
9.上班時間接受第九處之指揮、調度及臨時任務分派,例假日接
受值日官指揮,不得推委怠慢。
10. 值勤人員應將勤內所見狀況詳載於「值勤紀錄簿」,下勤務
時確實交接。
11. 遇有榮民陳情、抗議等事件,如無法即時排除,上班時間應
通報第一處,下班時間或例假日應通報值日官處理。
(二)各哨所勤務事項:
1.大門勤務:
(1)維持大門前車輛淨空及秩序,保持暢通。
(2)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洽公人員佩帶行政院部會識別證者可放行
,並電話通知被訪單位。
(3)一般洽公(含會客)人員引導至會客室辦理會客登記。
(4)一般洽公(含會客)人員有攜帶違禁物品之嫌者,如外觀無
法辨識其內容者,應予盤問或為必要之檢查。
(5)提高警覺、注意出入人員動向及監視器畫面、做好應變突發
狀況之準備。
2.會客室勤務:
(1)留意每位訪客之確實身分及來訪目的,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
明,並填具「訪客登記簿」。
(2)訪客如欲進入辦公室洽公,需先聯絡受訪者徵詢同意後始得
放行,若受訪者不在,除獲指示同意其進入外,不得放行進
入辦公室,並將指示者單位、職稱、姓名、分機號碼等登載
於「訪客紀錄簿」備註欄內。
(3)訪客未換證者,嚴禁進入辦公室,違者依突發事件程序處理
。
(4)訪客如欲將車輛停放地下室停車場,應先換發臨時停車證並
通知車道哨所來賓車號;若無停車位,非重要事由,除會本
部公務車輛外,不得進入地下室停車場;卸貨車輛可停放卸
貨區,惟無重要事由不得逾三十分鐘。
(5)與車道哨所保持聯繫,掌握人員進出狀況,必要時由備勤人
員或親自查看停車場狀況。
(6)維護哨所及會客室之環境整潔。
3.備勤勤務:
(1)備勤人員應著制服於隊部待命。
(2)協助支援各哨所用餐及如廁。
(3)監看新聞報導(除長官另有指示外,禁看新聞以外之節目)
,發現報導有關榮民(眷)或與本會暨所屬機構相關之新聞
,應立即通報業管處,如為下班時間或例假日,應通報值日
官。
(4)隊員請(休)假時替代其勤務。
(5)負責定時、定點之巡邏任務。
(6)維護隊部環境內務整潔及裝備保養。
4.車道勤務:
(1)維持崗哨前車輛秩序,保持車道暢通。
(2)來賓車輛、展示或工程車輛應依規定至會客室換證後始可放
行,無停車證者,嚴禁進入地下室停車場。
(3)會屬機構洽公車輛於會客室換發臨時停車證後,准予進入地
下三樓依停車證號停放。
(4)指示所有來賓車輛依臨時停車證號停放。
(5)未辦理會客手續之來賓車輛嚴進進入地下室停車場,必要時
,報警處理。
(6)上班時間上午七時至九時、下午四時至六時二個時段,及平
時有車輛進出時,值勤人員應站立於車道前協助指揮交通,
維護人車安全,並登記來賓車輛之車號及進出時間。
(7)對載有貨品之非公務車輛(廠商)進出車道時,若外觀上無
法辯識其貨品內容,應留意是否載有危險物品或違禁品,必
要時,得予以攔檢,確認其安全後始得放行。
(8)與會客室值勤人員保持聯繫,以掌握車輛進出狀況。
(9)維護車道哨所及周圍之環境整潔。
5.巡邏事項:
(1)每日(0830、1400、2200)時巡查各巡邏點,並簽巡邏表。
(2)巡邏地點含榮光大樓各樓層及學員宿舍周圍。
(3)發現下列事項應立即處置:
A.遇火警時。
B.夜間辦公室無人,門窗及水電未關時。
C.如發現狀況立即依程序通報小隊長、業管處主管或總值日
官,必要時應報警處理。
D.其他緊急處理事項。
(4)如發現前(3 )所列事項或其他突發狀況無法立即處置時,
應陳報業管處主管,不得隱匿或虛報實況。
(5)巡邏時不得沿途吸煙、吃零食或與人閒談嬉笑,維護警衛紀
律及形象。
十三、駐衛警察之在職訓練,由第九處妥予規劃,每年不得少於八小時
,並應
編列訓練預算,延聘警務專才教練來會講習,或參與轄內警分局及市府
警察局之年度訓練計畫實施。經費由第九處一般行政費項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