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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電子信箱管理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建置及管理本會
    及附屬機構公務電子信箱,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會及附屬服務、安養、訓練及農林機構,其餘機
    構得依據其特性,參照本規定另定之。


三、本會及附屬服務、安養、訓練及農林機構公務電子信箱之管理單位為
    統計處,負責公務電子信箱之建置及管理。


四、公務電子信箱分三類:
(一)個人信箱:提供本會員工個人公務使用。
(二)單位信箱:為本會處、室、會、科及附屬機構代表信箱。
(三)專案信箱:依特定業務需要建置之信箱。


五、公務電子信箱之建置及管理:
(一)個人信箱:員工到職時申請開放使用個人信箱,離職時予以註銷。
(二)單位與專案信箱:由管理單位統一建置,承辦人員異動時應辦理交
      接,單位裁撤或專案結束時予以註銷。


六、公務電子信箱帳號命名原則由管理單位訂定。密碼長度至少八碼(含
    )以上,其中應包含兩個英文字母、數字或萬用符號。密碼遺忘或變
    更時洽管理單位辦理之。


七、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公務電子信箱使用狀況,並註銷未使用、遭盜用
    或非法使用之公務電子信箱。


八、管理單位依郵件主機容量訂定公務電子信箱容量。如有業務需要擴增
    者,得向管理單位申請之。


九、管理單位因資通安全或業務需要,得對公務電子信箱活動實施監控及
    記錄,非經核准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