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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網路使用行為規範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維護本會及附屬
    機構網路安全及秩序,避免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本會及附屬機構,本會網路管理單位為統計處。各
    附屬機構得依據單位特性,並參照本規範另定網路使用行為規範。


三、因公務需要使用本會網路服務者(以下稱使用人),應填寫「使用網路申
  請表」(格式如附件),循行政程序核准後,由網路管理單位開放;會外
  人員則由業務單位代為申請開放。


四、使用人如因職務異動、調職或離職,須通知網路管理單位。


五、使用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設定開機及系統存取密碼,採英數字元混合,至少八碼,並定期更
   換。
(二)應遵循網路禮節。
(三)應定期更新電腦病毒碼及修補程式,並隨時注意網路管理單位公告事
   項。
(四)自行備份儲存於網路媒體之資料。
(五)機密性資料儲存於實體隔離之設備,嚴禁私自複製,作為非公務之使
   用。
(六)公眾無線網路傳輸時應使用加密協定。
(七)其他網路管理單位所公告之注意事項。

六、使用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散布惡意、不實或違反行政中立之言論。
(二)發送廣告郵件或浪費網路資源。
(三)散布電腦病毒或惡意程式。
(四)散布或蒐集猥褻影音圖文。
(五)利用網路侵害智慧財產權。
(六)盜用他人權限,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企圖損害或更改電腦
      系統、網路位址(IP)或其存放之電磁紀錄。
(七)由網路上下載或安裝非經授權之應用程式、資料庫或系統軟體。
(八)閱覽不當(如股票交易、線上遊戲、暴力、色情、賭博、駭客、惡
      意等)網站。
(九)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敏感性資料。但依法令使
      用本會核可之加密技術傳送者,不在此限。
(十)使用未經核准之網頁式電子郵件(Webmail) 。
(十一)透過網路進行與工作內容無關之串流媒體、MP3 、圖片、檔案等
        傳輸。
(十二)透過即時通訊軟體(IM)、點對點傳輸軟體(P2P) 、WebMail
        等傳輸及交換檔案。
(十三)其他不法或不當之行為。


七、未經網路管理單位同意,使用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本會設備架設網站。
(二)變更與外界連線方式。
(三)卸載防毒軟體等相關安全措施。
(四)攜帶電腦設備與本會網路連接。


八、使用人使用電子郵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刪除來路不明的電子郵件。
(二)設定不自動下載郵件圖檔模式。
(三)不隨意開啟郵件中連結之網址、按鈕、附件、超連結或檔案。


九、使用人違反本規範經查明屬實者,得視其情節輕重,通知改善、縮減
    使用權限、停止使用或為其他行政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並依法移
    送相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