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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膳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昇所屬榮譽國民
  之家、自費安養中心(以下稱安養機構)榮民膳食供應之營養、衛生與
  品質,維護住民健康與膳食作業安全,訂定本要點。

二、各安養機構膳食供應以委外方式辦理為原則,做好需求評估、市場訪價
  及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暨其相關規定辦理採購、履約
  管理。

三、各安養機構應指派專責單位或分工編組辦理榮民膳食供應,並成立榮民
  膳食管理會,協助辦理膳食菜單審查、食材點驗登記、膳食經費收支審
  核及監廚等事宜。

四、榮民膳食管理會,其組成:
(一)召集人:家主任兼任。
(二)副召集人:由各堂(隊)榮民委員中票選1~2人及家本部副主任兼之,
   合計2-3人。
(三)委員:組(室)主管、各堂(隊)榮民代表,由機構自行依據單位特
   性、堂隊數及需要設置,7-21人為原則,但各堂(隊)榮民代表須占
   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四)列席人員:各堂(隊)長、政風及會計人員。
(五)執行秘書:由秘書室(行政組)指派人員擔任,辦理膳食之全般作業
   事宜。

五、榮民膳食管理會至少每二週應定期召開委員會乙次,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協助膳食作業規範之審查。
(二)督導主副食採購、運送、驗收、烹調及監廚工作。
(三)審查炊具、餐具及廚房設施之採購、換新及維修作業。
(四)協助搭伙人數,桌次編排及意見反映。
(五)協助督導膳食營養、炊事衛生、環境清潔等工作。
(六)菜單審查。
(七)協助查核膳食帳目收支、結報。
(八)其他有關榮民膳食之事項。

六、各安養機構應依據環保、食品衛生等法規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安養機構評鑑作業」規定,並按單位特性訂定榮民膳食作業規範,納
  入膳食委外契約之一部,其內容至少包含:
(一)供餐內容:菜單由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擬定並提供諮詢;依榮民生理狀
   況、生活習慣或宗教等因素,提供個別化飲食。
(二)食勤人員應進用具專業及實務經驗廚工,具備丙級證照以上者至少占
   總人數60%(以全數廚工具證照者為優先,但因價金、地域特性等特殊
   因素,得調整其比率),並嚴禁雇用外籍勞工及大陸非法勞工,每年
   需接受健康檢查並有紀錄(含A、B型肝炎、X光檢查、傷寒、梅毒、阿
   米巴及桿菌性痢疾),並每年至少接受1次營養及衛生之教育訓練。
(三)供膳品質管理:
 1、提供新入住榮民營養服務,包括72小時內初次營養評估、個別化評估
   飲食設計,及追蹤服務。
 2、住民個別化營養評估及紀錄,每位住民均有完整的營養評估及計畫紀
   錄,每月至少追蹤1次體重,對營養不良之住民定期進行生化檢驗評估
   等。
 3、提供營養諮詢及飲食衛教情形,製作飲食手冊,說明供膳種類及營養
   素的含量。
 4、提供住民個別需要的適宜餐具及容器。
 5、膳食檢體保存:
(1)每餐每樣食物至少留100g檢體1份。
(2)食物檢體均分開裝盛並標示日期及餐次。
(3)食物檢體均冷藏存放達48小時以上始丟棄。
(四)環境衛生管理:
 1、膳食設施設備配置情形:
(1)應設置食物儲藏及冷凍設備(冷藏7℃以下,冷凍-18℃以下)。
(2)應設置食物加熱設備。
(3)各項設備保持清潔衛生。
 2、餐廳及廚房設備、環境清潔、消毒情形:
(1)廚房(含自炊專區)器具、餐廳要求標準「先乾後淨,地無油水,牆
   無油污,地無青苔,溝無殘渣,庫無雜物」。
(2)廚房及餐廳清理及消毒應有紀錄。
(3)有防治蚊蠅、蟑螂、鼠害之適當措施(紗門、紗窗及排水柵欄等)。
(4)垃圾及廚餘分類加蓋。
 3、「食品衛生自行檢查記錄卡」(附表一)
(1)檢查項目:包括工作人員衛生、調理場所衛生、食物處理過程、食物
   及餐具儲存等項目。
(2)檢查頻率:廚工自行檢查每日至少1次,管理人員稽查每週至少1次。
(3)檢查結果:全部合格或不合格項目均即時改善,本記錄卡請填妥裝訂
   成冊並留存一年備查。

七、各安養機構應訂定養護(失智)榮民餵食作業規範(管灌部分按醫囑及
  相關規定實施),並應加強服務照顧人員有關協助養護(失智)榮民用
  膳教育訓練(包含防噎與哽塞急救教育等)及體驗活動。

八、榮民伙食費按本會公、自費伙食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職員工(含委外
  人員)伙食費,應於膳食管理作業計畫及伙食委外契約,規範職員工
  (含委外人員)伙食費之費用及付費方式;嚴禁未付餐費用餐或取用食
  物(材)情形,違者單位即應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法者應依法究辦。

九、榮民退止伙費之處理:榮民因住院、請假未搭伙者或亡故時之退止伙
  費,應造冊逐級陳核並應由機構統一以匯款方式退還榮民,亡故者應即
  納入遺款處理,榮民要求或其他無法以匯款方式退還,需以現金或其他
  方式退還者,應簽奉首長核准,且現金發還案件應由輔導員兼堂長親自
  辦理,並將發還情形(含收據)陳報單位主管以上長官核閱。

十、伙食費收支及退止伙費辦理情形,應向榮民膳食管理會定期報告。

十一、各安養機構應由專人定期(每月至少2次),進行市場行情訪(比)價
  (以大盤價為準),並依合約要求委外承商每日提供主副食品之品名、
  數量及單價、成本分析資料,加強副食品驗價(尤對廠商購買總價較高
  之副食品加強查驗比對),比對分析及處理情形,應陳閱首長核閱。

十二、各安養機構應於餐廳明顯處設置膳食意見箱,指定專人處理榮民對膳
  食意見並紀錄備查,每月至少應實施乙次全體榮民膳食滿意度調查,並
  登錄於本會行政業務網-安養機構服務績效管理系統。

十三、各安養機構對未搭伙榮民,應設榮民自炊專區,並派專人管理,榮民
  自炊申請程序及規定應納入榮民生活公約或入住契約。

十四、各安養機構,應納編各組室成員及榮民膳食管理會榮民代表等成立督
  導小組,由副首長擔任組長,依膳食管理督導檢查表(附表二),就膳
  食費退止伙費收支管理、承商廚工派工、勞動條件及供餐履約情形等,
  每季至少1次實施查核並紀錄;膳食費收支管理及退止伙費等,應納入機
  構內部控制稽核,另由政風及會計不定期(每季至少1次),實施稽核並
  紀錄。

十五、本會結合年度安養機構平時訪問時機,對各安養機構榮民供膳管理查
  核,並列入單位績效。

十六、各安養機構應依本要點結合機構特性、需求,研訂膳食管理執行計
  畫、榮民自炊專區管理規定,提交榮民膳食管理會討論,奉核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