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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規定
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會會本部及各附屬機構值勤有據遵循,特訂定本值勤規定。


二、本會會本部置值日員一人,由職員擔任。


三、各附屬機構值勤方式如下:
(一)設有單位之機構,置總值日(星)員一人,由一級主管人員輪值,
      必要時得增值日(星)員一人,由其餘職員輪值。
(二)未設有單位之機構,置值日(星)員一人,由職員輪值。
    各附屬機構醫護人員,已按醫療作業輪班者,得不擔任值勤。


四、工友亦排定輪值之單位,值日工友應受值日員督導,並負責值日簿之
    陳核,值日室用品之補充,寢具之更換,值日人員早、午、晚餐之代
    購等。


五、值勤人員在非辦公時間內,其任務如下:
(一)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二)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加班人員及時間之查核。
(四)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本會與各機構值勤人員間之協調與狀況反映。
(六)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六、值勤室應備下列物件:
(一)值勤簿:記載值勤情形及臨時發生事件之處理經過,並呈閱。
(二)職員錄。
(三)設置突發事件處理要點。
(四)設置一級主管連絡電話表。
(五)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表。
(六)裝置直撥專線電話:收接訊號保持正常。
(七)其他應用物件。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七、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應設值勤室,並設值勤牌,書明值勤人員姓名及日
    期,懸掛於值勤室門前。


八、本會會本部值勤人員於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辦理交接,各機構值勤人
    員交接時間,依類型需要自行律定。


九、值勤人員應配帶值勤符號,確依排定值勤時間辦理交接。值勤時,應
    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如因事故無法值勤,應覓妥代理人並經權
    責長官核准後,始可離開。


十、值勤人員如遇突發特殊事故,應依本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九十)
    輔捌字第一三八四號函頒「本會災害防救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
    業規定」及同年七月十日(九十)輔捌字第三四八六號函發「本會暨
    所屬機構防颱應變作業要點」處理。


十一、各附屬機構首長對所屬留值及值勤狀況應親自督導,確實掌握,於
      休假期間接獲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應立即停止休假,儘速趕回工作
      崗位親自督導辦理。


十二、為掌握重要情資,並利突發事件處理,值勤人員於非辦公時間及假
      日時間,應收看電視新聞,以掌握最新狀況。


十三、本會會本部及各附屬機構對值勤人員酌給值班費。


十四、凡於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
      勤人員,事後准予申請補休。


十五、各附屬機構正副首長及主管於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
      、端午、中秋三節,依規定輪駐任所者,事後准予報會補休。


十六、本會應於平日夜間及假日期間,不定期派員全面無預警查證各單位
      值勤情形;凡有未依規定值勤者,即視情節追究責任。


十七、各附屬機構各月份值勤表,應於前月份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完畢(
      填報截止日如遇假日,應於假日前完成)。


十八、督導本會附屬機構各業務主管處應依據本規定,另行訂頒合適各類
      型機構特性之值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