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依會頒「服務機構加強外住榮民暨遺眷訪查及督導考評要點」辦理。
二、主任委員99年4月23日指示辦理。
貳、目的:
一、為改善國軍單身退員宿舍因建築物老舊、安全設施不足、無門禁管制
、退員衰老無法自我防護,竊案及意外事件頻傳情事,以維護住退舍
榮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使列管退舍榮服處,運用現有的人力、物力,並聯繫整合地區各項資
源,落實對居住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榮民之服務照顧,以維護渠等生命
財產安全及本會形象。
參、加強服務照顧作法:
一、關懷訪視作業
(一)以現行服務體系賡續作好退舍榮民生活照顧,指派責任區輔導員、
社區服務組長、服務員及榮欣志工,排定時間每週至少一次輪流至
退舍關懷訪視,先期發現問題以協助解決處理。
(二)請各榮服處指定業務承辦人員,每二週與退舍自治會會長或幹事電
話聯繫1或2次,查詢退舍狀況,陳主管核閱後備查,紀錄專卷保管
,遇有危安狀況,即時處理、反映。
(三)對住退舍之較需照顧及特需照顧人員,仍依「外住榮民及遺眷訪視
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 協調聯繫作業
(一)國軍退員宿舍營產管理與維護屬國防部權責,各榮服處應協調國軍
退舍管理單位,就安全防護、阻絕、消防及房舍等提供設施維護作
業,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二)協調退舍附近社區巡守隊及警察機關巡邏,以杜絕危害榮民情事發
生。
(三)聯繫老人、新移民、醫療等非營利社福團體進入退舍,提供專業醫
療、居家照護及大陸配偶服務照顧工作。
(四)協調榮家、自費安中心或榮院護理之家,辦理參訪或說明活動,請
退舍自治會會長、幹事協助宣導個人或多人一起進住榮家、自費安
養中心或榮院,讓單身獨居榮民獲得尊嚴的生活,熱忱的服務。
(五)與主要電子及平面媒體密切聯繫,轄區發生類似個案,可獲得平衡
之報導。
三、 服務照顧作業
(一)本於權責對住退舍榮民實施關懷訪視、居家服務、糾紛調處日、急
難救助、三節慰問等服務。
(二)結合地方政府,提供婚姻及親職諮商服務,解決榮民與大陸配偶的
婚姻及子女教養問題。
(三)加強大陸配偶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因應榮民凋零及加速大陸配偶
融入台灣社會,以免成為社會的負擔。
(四)辦理法律服務活動,藉由活動的辦理,宣導就業及財產的相關法令
及權益。
四、 送醫救助作業
(一)與自治會密切聯繫,運用地方「119」緊急救治體系,對罹患急症
之退舍榮民,辦理緊急協助就醫。
(二)協調會屬榮(總)院,參照大我退舍開設醫療站,或定期辦理巡迴醫
療。
(三)對罹患長期病症榮民,運用榮服處服務體系及派駐榮(總)院服務台
人員,協助就醫或領藥。
五、防騙、防搶、防竊盜作業
(一)利用各項集會及訪查機會,向住退舍榮民宣導消防,居家安全及竊
盜案件處理方法,以維護生命財產安全,宣導事項如附件。
(二)協調退舍附近社區巡守隊及警察機關裝設巡邏箱,定時前往巡邏,
以有效嚇阻歹徒之不法情事。
六、 防災安全維護作業
(一)平時即應針對危險區域做詳盡調查、彙整、定期更新資料,並事先
訂定警戒避難準則,勘查供避難路線、避難處所及防災據點等場所
之防災整備預防措施。
1、充分考量伴隨颱風或季節氣侯引發之豪雨、大雨及沿海浪潮所造成
淹水、土地流失、坡地崩塌、土石流等災害之防範。
2、火災及地震發生突然迅速,無充分預警時間,應置重點於防火(居
家生活防火注意事項、落實火源安全、緊急逃生路線警示)、防震
(地震時的緊急措施、避難守則及逃生祕訣)常識宣導及提醒國防
部國軍單身退員宿舍自治會會長、總幹事等相關人員管理維護各項
設施設備。
(二)建立災情通報機制及多元化通報管道,適時通報轄區內相關人員,
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三)訂定緊急應變機制,明定執行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方
式、集合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等,先期做好各項
防災整備措施(如食物、飲用水等之供給調度及確保停電時電力供
給之持續運作機制),模擬各種狀況並定期實施演練。
(四)災害發生,災情嚴重,致需撤離而有收容災民等情形時,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之人,應親臨現場協調國防部國軍單身退員輔支單位、各
級政府及聯繫本會各會屬機構提供醫療、收容等各項資源。
(五)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及相關服務人員須於第一時間到達災害或收
容現場慰問受災退員,適時提供民生物資,並主動協調地方政府或
民間團體資源,以安定民心,使災民免於驚慌,協助渡過危難。
(六)災後復原,協助受災退員回歸宿舍,開始重建復原工作,並應主動
協助蒐整受災情形及備妥相關資料,擇優向地方政府及本會申請相
關救助。
(七)榮服處應將國防部國軍單身退員宿舍防災安全維護作業,納入榮服
處災害應變計畫內,並強化地區資源整合聯繫作為,俾使意外災變
發生時之反應處理能達最佳狀況。
七、 督導管理
(一)社區服務組長對轄區退舍服務績效,納入年度考核項目,作為續聘
與否之參考。
(二)榮服處派主管以上人員,每月拜訪退舍自治會長或幹事,掌握退舍
榮民狀況並瞭解服務體系服務情形。
肆、一般規定:
一、執行本案所需經費,請由業務費相關科目檢討支應。
二、各榮服處依轄區國軍單身退員宿舍現況,擬訂地區加強服務照顧國軍
單身退員宿舍榮民作業規定,俾據以施行。
三、 年度業務輔訪時,將本作業規定執行情形列為重點考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