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配合政府「小三
通」政策,服務榮民(眷)往返金門、馬祖及大陸地區,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定服務對象如下:
(一)榮民。
(二)榮民配偶或子女(含大陸地區人民)。
三、小三通地區服務措施如下:
(一)服務人員:金門地區由金門縣榮民服務處於金門水頭碼頭船運辦公
大樓,組成機動服務小組。馬祖地區由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指派專責
服務組長一人。
(二)服務方式:配合船期與飛機起降時間,於各航空站及碼頭(國內航
空站-金門尚義航空站(馬祖南北竿航空站)-金門水頭碼頭(馬
祖福澳港)-廈門武通、和平港(福州馬尾港),由服務人員以全
程機動方式,提供協助服務。
(三)服務內容:
1.服務對象由大陸緊急醫療送台或重症返回大陸地區之協調事宜。
2.服務對象滯留金門碼頭及航空站時,協助住宿安排、訂回程機、
船位及救助之服務照顧事宜。
3.服務對象於小三通航點途中之糾紛協處事宜。
4.服務對象護照、簽證遺失或補辦之協助事宜。
5.服務對象行程中交通意外、突患急症或重症醫療之協處事宜。
6.服務對象行李物品遺失、遭竊之協尋、協處事宜。
7.服務對象涉有違規、犯法情事之瞭解及協處事宜。
8.金門地區行程中亡故榮民葬喪協處事宜。(得依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第 20 點規定
,委託當地服務機構先行處理)
9.其他與當地服務單位、醫院之聯繫、協處事宜。
四、各地區榮民服務處協助事項如下:
(一)建置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稱移民署)各地服務站之橫向
聯繫平台。
(二)提供有關小三通相關諮詢服務。
(三)於舉辦大陸配偶座談會議時邀請移民署服務站人員出席說明。
五、本會配合年終督考,查驗各地區榮民服務處之服務成效,並將其服務
成效評比結果列入績效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