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九十五年五月二日院臺榮字第○九五○○一九五○八號函核定本會
「榮民外籍及大陸配偶照顧輔導實施計畫」辦理。
二、鑑於榮民娶外籍(含大陸,以下同)配偶年齡差距較大,為落實渠等照顧
輔導措施,本諸精神與物質並重、服務與慰問兼顧之原則,主動協助家庭
教養,使榮民子女能安心向學,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符合下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且不具公職人員身分者,其有就讀國民中
學、國民小學之子女,得向本會各服務機構申請子女就學營養午餐補助
金:
(一)娶外籍配偶之就養榮民。
(二)娶外籍配偶之未支領退休俸榮民。
(三)支領退休俸榮民亡故後,其改支半數退休俸之外籍配偶。
四、補助金核發標準以每餐新臺幣(以下同)三十元,每週五天,每學期以十
八週核算,每學期補助二千七百元。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具榮民證(或相關佐證資料)、配偶身分資料、印章、子女
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或繳費證明單等證件,向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申
請書如附表)
(二)責任區輔導員(社區服務組長),於日常訪視時加強宣導,並主動協助
申辦。
六、一般規定:
(一)服務機構完成補助作業發放後應將補助情形鍵入榮民及榮眷訪視服務系
統--服務資料。
(二)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
(下)學期為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服務機構應於受理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證明文件審查,並備妥請領名
冊、統一收據各乙份報會,經本會複審通過後,核發一學期所需經費。
(四)自行休學者,應繳回補助餘款,但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斷學業者,得不
予追繳。
(五)前款所稱不可抗拒因素,指因病住院、學校停課、家逢變故有村里長證
明事項。
(六)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榮民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七)就學期間,已接受公務機關其他相關伙食費或餐費之補助款者,不得重
複申領。
七、各服務機構應於申請期間前後,派員訪視轄區之補助對象,以瞭解其生活
狀況,如發現新增或不符補助要件時,應主動協助申辦或停止補助。